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09601305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 條條文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由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之平均每年之年收益率,不得低於此一期間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 前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應每月公告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