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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被告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驗尿結果嗎啡檢出274ng/ml,上述數據係為偽陽性反應、抑表示施用毒品量少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署函詢被告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驗尿結果嗎啡檢出274ng/ml,上述數據係為偽陽性反應、抑表示施用毒品量少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50004893 號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18-19 頁主 旨:貴署函詢被告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驗尿結果嗎啡檢出 274ng/ml ,上述數據係為偽陽性反應、抑表示施用毒品量少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署 95 年 5 月 2 日屏檢瑞平 95 毒偵 680 字第 11151號函辦理。
二、依據 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第二版記載,施用海洛因 24 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 80﹪ 經由尿液排出,其主要代謝物為嗎啡共軛物 Morphine-3- glucuronide(M-3-G),5 至 7﹪為嗎啡,但由於海洛因毒品中常含有六─乙醯可待因雜質成份,該成分可代謝成可待因或其共軛物,故施用該毒品後一段時間內,於尿液有可能檢出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惟可檢出之濃度,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飲用水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及尿液收集時間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且服用該毒品之時間與採集尿液時間之先後順序,亦為衡量用藥與尿液檢驗結果是否相關之重要因素。
三、所謂「偽陽性」係指尿液中不含某成分,而檢驗顯示含有該成分之現象。尿液初步篩檢採用免疫學法,因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應,而呈「偽陽性」,但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 進行確認,不致有「偽陽性」發生。依來函所附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實驗室(高雄)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影本,該尿液經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 進行確認,顯示其尿液確實存在嗎啡成份,非「偽陽性」。至於本案係為施用毒品量少、或施用期間較久,檢出量低、或服用其他處方藥物代謝所造成,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相關就醫、用藥(如病歷、處方箋)相關資料、尿液採驗時間及檢驗結果等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
四、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定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十八條規定,確認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第二十條規定「司法案件之濫用藥物尿液,必要時得採用最低可定量濃度為之閾值,不受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