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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復貴院函詢所檢送感冒藥水之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復貴院函詢所檢送感冒藥水之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50000262 號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49-50 頁主 旨:復貴院函詢所檢送感冒藥水之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 95 年 1 月 2 日基院生刑信 94 訴 995 字第 00013號函辦理。
二、經查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登記資料,貴院檢送之複方甘草合劑(景德藥廠製造)含阿片樟腦酊,內含嗎啡和可待因成分,服用後可能由尿液中檢出嗎啡、可待因等鴉片類成分,惟可檢出之濃度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飲水多寡、個人體質及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另服用藥品時間及採驗尿液時間之先後順序,為衡量用藥及尿液檢驗結果是否相關之重要因素之一。
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屬國內禁止使用之第一、二級毒品,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藥品,包括感冒製劑,均不含海洛因或安非他命成分,併予敘明。
四、由於服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常含少量 6- 乙醯可待因雜質)或嗎啡,其尿液亦可檢出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倘本案若有疑慮,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相關就醫、用藥(如病歷、處方箋)及採尿檢驗結果等相關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
五、檢還原送驗未開封感冒藥水 1 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