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所詢附件所示之藥品,於服用後,是否可能代謝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署所詢附件所示之藥品,於服用後,是否可能代謝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40009717 號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07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71-72 頁主 旨:貴署所詢附件所示之藥品,於服用後,是否可能代謝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4 年 8 月 31 日基檢玲信 94 毒偵 2293 字第17900 號。
二、經查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資料,「斯斯咳嗽膠囊」藥品成分中含有 Methylephedrine DL-HCl ,於服用後,其尿液以免疫學分析法進行初步檢驗,或有可能造成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但初步檢驗陽性需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進行確認檢驗,則不致造成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或偽陽性反應。故服用上述成藥後,其尿液不致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依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初步檢驗結果尿液中安非他命類藥物及其代謝物之濃度大於 500ng/mL (閾值)時,應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方法進行確認,確認檢驗結果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大於 500ng/mL (閾值)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 200ng/mL 以上時,始判定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四、甲基安非他命是安非他命的一種衍生物,二者均為國內臨床上禁止使用之第二級毒品,故行政院衛生署許可登記之藥品,均不含該等成分,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