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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行政院令:修正「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處理涉及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申訴案件作業原則」,自即日生效令
修正「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處理涉及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申訴案件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與辦理員 工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 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除法令另有規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 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 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局員工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與 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 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適(準)用公務人員保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 場環境與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 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中心適(準)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本署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 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 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署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
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建構本所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 及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 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所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本局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 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 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局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
經濟部水利署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理員工職 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 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署員工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 避免員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 投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公務人員(含經濟部派本署服務人員)、約聘僱人 員、技工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 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公務人員(含經濟部駐外機構派本署服務人員)、 約聘僱人員、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 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駕駛。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一、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 場環境及避免員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中心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駕駛。 三、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 免員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 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支援 本局人員、
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條、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8年8月10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
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3)、「發現機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4)、「廠商異議、申訴之處理作業」(編號JP15)及「傳媒刊載機關採購弊案處理程序」(編號JP16)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身心障礙歧視」規定,除取得「身心 障礙證明」者以外,申訴人情狀如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身心 障礙內涵,而受有就業差別待遇者,仍得提出申訴,至就業歧視是否成立 ,仍應就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附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類推適用同法第75條第2項,業經本會於105年3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 1050008459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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