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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77 筆:名稱 43・條文 834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8.10.29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6.03.13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5.05.25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2.11
總統府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6.18
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8.01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1.21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8.08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7.09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6.28
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7.24
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9.24
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7.11
國家安全會議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7.21
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3.03
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8.01
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2.26
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1.20
懲戒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1.09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6.25
條文定位834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 條預覽 ↗
本規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2 條預覽 ↗
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訴。 廠商對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期限不為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3 條預覽 ↗
廠商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4 條預覽 ↗
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申訴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5 條預覽 ↗
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 申訴廠商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6 條預覽 ↗
申訴事件之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但撤回申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內表明。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7 條預覽 ↗
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招標機關。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陳述意見,並檢附相關文件。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8 條預覽 ↗
申訴會對於招標機關接受申訴書副本未依規定期限向其陳述意見者,得予函催或逕為審議。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9 條預覽 ↗
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事件移送有管轄權之申訴會,並副知申訴廠商。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0 條預覽 ↗
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廠商補正。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1 條預覽 ↗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採購事件未達公告金額。但第二條第二項及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事件,不在此限。 二、申訴逾越法定期間。 三、申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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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3 條預覽 ↗
申訴事件經依第十一條審查無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4 條預覽 ↗
申訴會於審議時得按事件需要,選任諮詢委員一人至三人,以備諮詢。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5 條預覽 ↗
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6 條預覽 ↗
申訴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到場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學者、專家之迴避,準用採購申訴審議委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7 條預覽 ↗
預審委員審議申訴事件,認為有必要者,經提報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後,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但預審委員認時間急迫,應及時處理者,申訴會得以書面徵詢全體委員之意見,獲過半數委員之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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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審委員應就申訴事件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9 條預覽 ↗
(刪除)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20 條預覽 ↗
申訴會應按委員會議決議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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