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民法第 1114 條係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亦即若有多數 兄弟姐妹者,若有因故未得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其所單獨撫養之情況 ,應難認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稱獨力負擔家計之情況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項所稱之獨力負擔家計者,應不包含 未婚子女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情況;即其應屬一般性社會結構之現象, 難認為需特定協助之就業弱勢族群
贈與直系血親都市計畫外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不得免徵贈與稅
國有耕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申請過戶換約,其原戶共同耕作之直系血親或家屬戶籍曾遷移,得准予換約
於訂約之後始出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最初訂約時並無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之情形,不得換約續租
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已喪失繼承權之繼承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仍得代位繼承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情事而喪失繼承權,並經法院確定判決,得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關於私有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規定,申請收回出租耕地,其生活費用之審核標準,應將出、承租人與其配偶同一戶內直系血親之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一併計算在內
被繼承人之擬制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否代位繼承,應視收養效力是否及於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斷
農業用地由無行為能力人1人繼承只要其直系血親具自耕能力即可
耕地承租人喪失耕作能力,其家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之現耕人可換約續租
直系血親並有法定監護人之關係得申請建築農舍
農業用地由無行為能力人一人繼承只要其直系血親具自耕能力即可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