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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8 件
關鍵字命中18
115年審裁字第1412號
115.08.24審查裁定
收養陳氏扁,且陳賢文之父陳清松之生父並非陳伯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陳氏們、陳氏扁、陳清松均不具系爭公業之派下員資格,陳賢文無從因繼承取得派下權,因而起訴請求確認陳賢文對於系爭公業之派
115年憲裁字第4號
115.02.04
聲請人因家暴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5年憲裁字第2號
115.02.04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系爭規定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法定刑一律提高至「死刑、無期徒刑」,其單以「尊卑親屬」之身分關係為差別待遇之標準,其目的雖係為「尊親孝道」之維護,惟
114年審裁字第1121號
114.10.02審查裁定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法律漏洞,未明確規定一親等直系血親「應有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事實」,而使未同住之一親等直系血親被列入全家人口之計算範圍,故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比
112年審裁字第266號
112.02.01審查裁定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於刑前發交醫院執行監護5年期滿,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6年。然聲請人係因罹患精神疾病而犯罪,應以治療為首,若入監
112年憲判字第1號【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
112.01.13憲法判決
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之權利義務
111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111.10.28憲法判決
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
會台字第13647號
109.06.19
,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相較於普通殺人行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行為,並非普遍具有較高之非難性,故系爭規定以被害人之身分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刑罰加重要件,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有違憲法
109年度憲二字第139號
109.06.19
律明確性原則。2、系爭規定一及二就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者,於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扶養義務時,漏未規定扶養義務人對於受扶養權利人得主張免除扶養義務,已限制人民受憲法第7條
109年度憲二字第24號
109.05.29
律明確性原則。2、系爭規定一及二就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者,於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扶養義務時,漏未規定扶養義務人對於受扶養權利人得主張免除扶養義務,已限制人民受憲法第7條
107年度憲二字第326號
109.03.20
一親等」為規範,而漏未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照顧其直系血親一親等」為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
會台字第12282號
103.10.24
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將一親等直系血親納入計算家庭總收入之人口範圍,未考量特殊情形予以除外,致產生人倫考量矛盾時,卻無法獲得適當之社會救助,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
會台字第10328號
100.06.24
,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以申請就養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性別為區分,若係女兒則不列計全家人口及總收入範圍,致是否超過就養給付額度之計算因生男生女而有不同標準,形成就養安置與
會台字第9973號
99.10.08
限制」等同「限定」;以及一人公司與其發起人間非屬直系血親之見解均為不當,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釋字第668號
98.12.11大法官解釋
條規定:「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其所定「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
會台字第8497號
96.09.14
之一前段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贈與應以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時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始有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之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徵收補償所得之加成補償費則不在免徵範圍之法
釋字第422號
86.03.07大法官解釋
七二二六號令,關於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同一戶內之直系血親全年生活費用之核計方式,逕行準用臺灣省當年度辦理役種區劃適用生活標準表規定部分;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台內地字第二六六七七
釋字第28號
42.12.16大法官解釋
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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