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
共 14 則
函釋命中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執行憑證
發文 104.04.08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執行憑證僅係用以證明移送機 關所移送執行案件中,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不生是否「結案」問題;又 移送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如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得以「執行 憑證」再移送執行,併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俾利執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人員使用例稿製作分期繳納筆錄時,應將例 稿中不符個案情形之文字刪除,以免滋衍爭議
發文 104.03.26
五5司法機關為辦理強制執行或行政機關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業務得函請提供第三人之課稅資料
發文 101.11.30
七5行政機關為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義務人之行政執行事件需要得函查義務人之擔保人最近年度所得資料
發文 101.06.15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教師拒絕繳回曠職期間之薪給,學校後續應如何進 行申請行政執行疑義」之說明
發文 99.05.05
關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修正之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式,訂自 98 年 11 月 1 日開始實施,請相關機關及所屬機關依新
發文 98.10.05
關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修正之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式,訂自 98 年 11 月 1 日開始實施,請相關機關及所屬機關依新修正之移送書表格式 辦理行政執行案件之移送
關於法務部修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對於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之「法定限 定責任」之因應措施及相關研議之意見
發文 98.01.23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之作業,對於「應附文件」及 「配合事項」之做法不一,交通部建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一
發文 97.11.14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之作業,對於「應附文件」及 「配合事項」之做法不一,交通部建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一規範之疑義
為促使各行政執行處於行政執行期間屆滿前,加速清理特專案件之結案數 量,並期發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復核制度應有之功能,各行政
發文 97.10.23
為促使各行政執行處於行政執行期間屆滿前,加速清理特專案件之結案數 量,並期發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復核制度應有之功能,各行政執行處報請 本署復核案件之金額,一律提高為移送金額在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之特 專案件,至於,未達 500 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件,毋庸報本署復核外,應 由各處依法本於職權妥為處理,並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派員督導或業務檢 查,以協助處各處正確、妥適執行之
關於特專行政執行案件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復核,既以執行案件已達「終 結執行程序」為要件之一,則移送機關僅撤回或更正部分執行
發文 94.11.04
關於特專行政執行案件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復核,既以執行案件已達「終 結執行程序」為要件之一,則移送機關僅撤回或更正部分執行金額,而全 案尚未達可終結之程度者,尚不得報署復核,否則本署應以不符合復核要 件退件
按「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但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發文 94.06.15
按「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但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本法第 2 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1、稅款、滯納金…。」 「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22 條第 3 項但書『但已提 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之規定,行政執行案件於限制義務人或 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第 2 項各款所列之人出境時,亦須由其提供相當擔 保,始得解除其限制。」行政執行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1 項但書、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定有明文及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3 5 次會議決議在案。查異議人主張已繳清本稅,「應納關稅」並不包含滯 納金云云,惟依上揭施行細則規定,滯納金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範圍 ,既經移送機關於 72 年間移送地方法院執行,嗣行政執行法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該院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第 42 條第 2 項移交行政執行處依法執行。本件義務人公司滯欠巨額滯納金,異議人為 義務人公司之代表人,對公司義務之履行,有直接或間接之決定權,並有 以公司之財產為公司清償債務之權責,乃公司履行義務之實際負責人,為 防止狡詐行為,使債權人之合法權益,獲得充分之保障,公司負責人自應 遵守義務人履行債務之有關規定(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0 年 9 月修正版,第 302 頁參照)。地方法院認有限制異議人出境之必要,於 73 年 4 月 7 日限制異議人:○○○,並兩度函復境管局表示應繼續對異 議人限制出境。義務人公司目前仍滯欠滯納金 2 千餘萬元,且未依上揭 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35 次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案件於限制義務 人或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第 2 項各款所列之人出境時,亦須由其提供相 當擔保,始得解除其限制。」辦理。是以,異議人主張解除其限制出境, 又未提供相當擔保,難認有理由。
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年九月五日行執一字第○○三○○四號函釋說明三,略以:「……違法傾倒廢棄物案,依前揭行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於執行機關代履行前,得由執行機關作成計算書估算其數額(不論係執行機關自行或委託學者專家估算),以作成行政處分方式定履行期間命義務人先行繳納
發文 93.11.30
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實施拍賣程序亦適用本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發文 93.01.05
查獲送執行之未稅車輛於滯納期滿後違規行駛如查欠日前已將本稅及滯納金匯至行政執行署者免罰
發文 90.05.14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