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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票券金融管理法」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解釋令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或其他交易限制規定之解釋令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或影印社區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1案,復請查照。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解釋令
「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解釋令
茲說明有關「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9 條相關適用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茲說明有關「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相關適用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解釋令
為落實風險控管,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本會 108 年 4 月 3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501250 號函辦理保險業放款予實質利害關人範圍之控管,應將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者之他方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納入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請查照。
為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及第45條有關對利害關係人授信及為授信以外交易之規定,貴公司及各子公司對於利害關係人資料之建檔與控管,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意涵,詳如說明,請查照。
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 、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
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 、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 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 者,自非執行機關所得審究。次按,執行機關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 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為義務人所有。不動產應 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如未於地政機關登記者 ,執行機關得依房屋納稅義務人、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相關公文書為認 定之依據(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610 號、96 年度台抗字第 17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 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 撤銷其執行處分。」「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 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 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 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復為行 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第 15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 則第 18 條所明定。至所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 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應由行政執行分署(下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 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 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 救濟,應由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 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查 封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 本件義務人之擔保人丙○○,是移送機關請求予以查封,行政執行分署形 式上審查,認丙○○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予以執行,核與前揭 規定、判例、裁定意旨及說明,尚無不合。異議人主張系爭建物之事實上 處分權並非丙○○實質所有,乃係由異議人與本件義務人共有,行政執行 分署執行系爭建物顯侵害異議人 2 分之 1 之事實上處分權云云,核屬 實體爭議,異議人如認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自得於執行程序終 結前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等規定,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 訟,請求審認,尚非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所能救 濟,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即有未合。
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 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之關係人獲聘為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
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將放款予實質利害關係人及與實質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及法律遵循規範,請查照。
有關所詢保險業投資國外之證券投資基金、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是否適用「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6 款概括授權規定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之解釋令
有關貴公會所詢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 條 第 6 項規定所稱「職員」,是否得依保險業務員範疇排除以招攬保險為 主要工作內容之業務主管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保險業與私募基金進行交易應確實檢視是否屬利害關係人交易,請貴公會 轉請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之解釋令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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