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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65 筆:名稱 11・條文 154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4.10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2.11.11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2.19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1.22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2.09.30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0.06.22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2.02.11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7.04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8.09.07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8.21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8.09.07
條文定位154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體員工,但不包括保險業務員。 本辦法所稱同一利害關係人係指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及與其有利害關係者。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對同一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 二、所稱放款總餘額,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保險業對其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徵取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抵押放款,應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以動產設定抵押者,亦同。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保險業應建立放款限制對象、關係企業及相關自然人之放款歸戶制度資料,並應配合人員異動及股權變動隨時更新資料。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合於營業常規,並審慎辦理事前徵信及事後管理,一旦發生延滯應迅速依保險…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保險業主權益為負時,僅得於原貸放額度內到期收回,不得再予新貸、增貸、轉期或續約。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不合本辦法之舊放款案件,得依原契約至所訂期間屆滿為止。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2 條預覽 ↗
污染土地關係人於土地經主管機關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前,管理其土地之管理措施及注意,無重大過失或輕過失者,認定其管理土地已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前項所稱無重大過失係指已盡一般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3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事項綜合判斷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場址土地使用分區及實際使用情形。 二、污染土地關係人管理土地歷程及其地形地貌差異。 三、經本準則規定或其他足資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4 條預覽 ↗
污染土地關係人對其閒置土地採取下列防止土地遭受污染之管理措施者,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於使用、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周圍及聯外道路路口設置具排外性之圍籬或其他阻隔設施,但因非可歸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5 條預覽 ↗
污染土地關係人將土地提供予承租人或使用人作為工廠、加油站、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或其他事業使用者,於該工廠、加油站、事業正式營運後,主動依使用情形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6 條預覽 ↗
污染土地關係人將土地作為農、林、漁、牧使用,採取下列規定防止或減輕土地遭受污染者,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引用非灌溉用水者,其水源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並檢附水源符合灌溉用水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7 條預覽 ↗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受讓人應要求讓與人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妥善保存。 受讓人因法令規定或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取…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8 條預覽 ↗
污染土地關係人將土地提供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使用者,應依本法同條項各款規定之時點,確認該事業已履行相關義務。 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發現使用其土地之事業未履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9 條預覽 ↗
污染土地關係人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於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已依規定辦理下列工作者,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10 條預覽 ↗
污染土地關係人為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者,其於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依第四條及下列方式管理所轄之土地,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定期派員實地巡查,並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查閱。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11 條預覽 ↗
污染土地關係人為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者,其於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已確實掌握所有土地之現況及針對閒置土地主動進行土壤污染檢測,並定期更新相關資料,隨時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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