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送達
將應送達文書交給應受送達人,包括直接送達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由法院書記官在法院內直接將文書交付予應受送達人,或送達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卻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可以將文書交給有辨別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所謂同居人必須有與受送達人共同生活之事實,受僱人則須非臨時雇用,而受僱為日常勞務者。此為最常見的送達方法。
確定期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時,未必會有債權存在,但於實行抵押權時,則必須就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予以確定,才能決定優先受償的範圍。因此,有定「確定期日」的必要,亦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可約定所擔保債權應確定的期日,以確定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範圍。
自難憑採
不能採信的意思。
已臻明灼
已經非常明白
請求乃論之罪
有些罪必須經外國政府的請求,才能符合訴訟條件開始審理,例如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
就審期間
就是給當事人準備開庭的期間,從收到開庭通知那天算到實際開庭的日期。原則上,如果是言詞辯論庭,應當要給十日以上的就審期間;如果是準備程序,也要有五日以上的就審期間。
表現證明
又稱為表見證明,是指依據經驗法則,通常有特定的事實就會發生特定的結果,則出現該特定的結果時,可以推論有該特定的事實存在。其作用在於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目前在醫療糾紛、食品安全等事件中,此被認為有利於減輕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而受到重視。
行政罰
國家為了維持行政秩序,達成行政目的,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民,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或自治條例等規定,所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處罰。 例如:甲把自用小客車停放在禁止臨時停車的地方,被交通警察開單告發,經裁決處新臺幣900元「罰鍰」,該900元罰鍰即行政罰。
信賴原則
行政法上的信賴原則,是指信賴保護原則。人民的行為符合信賴保護的三要件(須有信賴基礎、須有信賴表現、須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如果有其因信賴而為後續作為的行政法規或行政處分要被廢止、變更或撤銷而遭受損害時,行政機關應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如維持現狀之存續保護、或適當財產補償之財產保護)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來減輕或避免損害的造成。 例如:業者原先依法申請到主管機關所發給經營某種特定電玩之許可,乃花費鉅資購進相關機台,後來相關法規修正,禁止經營該種特定電玩類型,主管機關將對原許可加以廢止時,就應該考量個案是否有信賴原則適用的問題,進而考量以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條款等方式,來減輕或避免對業者所造成的損害。
承受
承擔接受。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10 條
- 中央諮詢會會議及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應記錄其正、反等表決情形。未出席會議者,不得參與表決。
-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將中央諮詢會會議之議決結果,自議決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研究主持人。
-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應將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及部落會議之議決結果,自議決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研究主持人,並報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12 條
- 中央及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必要之交通費及出席費,不在此限。
- 前項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所需經費,得納入基本設施維持費支應。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目標群體:指人體研究計畫預期研究之原住民族或其所屬特定群體。 二、諮詢會:指依本辦法規定,提供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之組織。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3 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指下列之研究: 一、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研究內容。 二、研究檢體之採集、研究資料之搜集及分析涉及原住民族或部落。 三、研究結果之解釋涉及原住民族或部落。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4 條
-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設置諮詢會(以下分別簡稱中央諮詢會、鄉(鎮、市、區)諮詢會),代表原住民族行使同意權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
- 部落依部落會議行之。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5 條
- 中央諮詢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首長或指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副首長一人兼任之;委員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遴聘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擔任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各鄉(鎮、市、區)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首長或由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召集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委員由部落會議主席兼任之,但該部落尚未成立部落會議或部落會議主席出缺者,得由該鄉(鎮、市、區)公所參照部落傳統慣俗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6 條
研究主持人應備下列表件,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基本資料表。 二、研究計畫摘要,其內容應包括本法第六條各款規定之事項。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7 條
-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研究計畫實施區域,決定分別交由中央諮詢會、鄉(鎮、市、區)諮詢會或部落會議行使諮詢、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並以書面通知研究主持人。
-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應自接獲前項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召開中央諮詢會會議及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部落會議由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協助部落自接獲前項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但該部落尚未成立部落會議或部落會議主席出缺者,由該公所召集部落會議。
- 各部落得依部落會議決議,授權所屬鄉(鎮、市、區)諮詢會代為行使諮詢、取得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8 條
- 中央諮詢會會議、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由各該召集人主持,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 中央諮詢會會議、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部落會議之召集方式、議事程序及相關事項,準用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一章、第三章及第四章規定。
- 中央諮詢會會議、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及部落會議召開時,應邀請中央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與研究計畫相關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列席,並得邀請研究主持人或其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9 條
- 研究計畫於諮詢及取得目標群體之同意時,研究主持人及諮詢會會議或部落會議應就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研究結果所衍生商業利益之回饋機制。 二、目標群體於研究過程之參與機制。 三、研究成果所得技術之移轉機制。 四、其他與研究過程、成果及其他有關之事項。
- 前項第一款之約定事項,係以金錢為之者,應全數繳交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並回饋各該目標群體之健康醫療照護或其他相關用途使用。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 11 條
隔離醫院對於主管機關之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政策、隔離病房之設施、設備、防護器材及作業品質之查核,均應充分配合,並訂定包括分艙分流收治之傳染病緊急應變計畫及定期辦理演練。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 13 條
- 隔離醫院於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中心指揮官或區指揮官指示優先收治傳染病病人,並於必要時,啟動隔離醫院一定區域予以隔離治療,或採分艙分流或分區照護。
- 前項醫院及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設立之隔離處所,應配合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運作。
- 區指揮官經評估有啟動隔離醫院或請求跨區協助支援之必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指揮中心指揮官同意;有緊急狀況時,得先以口頭報准,並於啟動後三日內補送書面。
- 啟動之解除,以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之日期或指揮中心解散當日為解除日。指揮中心得先口頭通知被啟動醫院,並於啟動解除後三日內補送書面。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 14 條
- 主管機關對於隔離醫院之人員訓練、演習、隔離病房之設施、設備購置及其維護費用,得酌予補助。
- 隔離醫院依前條規定啟動收治傳染病病人致影響營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與前一未被啟動年同期全民健康保險總醫療費用之差額。但指揮中心成立超過一年者,得依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補助其與指揮中心成立前一年同期全民健康保險總醫療費用之差額。
- 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隔離醫院之專任感染管制人員,得酌給津貼補助。
- 前二項補助期間,以啟動當月起至啟動解除當月後三個月為止。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 4 條
- 區指揮官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示,辦理下列事項;區副指揮官襄助之: 一、審查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各區之相關計畫。 二、輔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防治事項。 三、輔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醫療機構定期辦理年度傳染病之急重症、幼兒、血液透析、孕婦或其他特殊病人轉運送演練。 四、跨直轄市、縣(市)發生疫情時,協助中央主管機關調度區內、外傳染病資源,進行應變工作。 五、協助規劃疫後之復原工作。 六、其他經指示辦理之事項。
- 區指揮官得邀集醫療、感染管制、公共衛生與其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地方主管機關代表,提供該區傳染病防治事項之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