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 10 條
-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應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三年、未滿六年者,僅得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關(構)、學校任職。
-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 3 條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十八歲,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得依附表一、二、三、四之規定,應本考試各等別考試。
-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報名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 4 條
- 本考試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 本考試三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 本考試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考試,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 6 條
-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考試之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 前項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依附表十之規定。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 7 條
- 本考試各等別考試總成績,一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著作或發明成績百分之三十五,口試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之;二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 各等別考試筆試成績,一等考試以應試科目英文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應試科目成績各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之;二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五,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 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一等考試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一等、二等考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 8 條
- 本考試各等別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 併採筆試與口試、筆試與體能測驗、筆試與著作發明審查及口試之等別,得依各類科需用名額與增額錄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
- 一等考試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六十分以上者,均予錄取。
- 本考試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 9 條
-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
- 本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分發任用。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
-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
- 本考試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六十字,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每分鐘應達四十字,訓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機關應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保訓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序任用。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11 條
-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別類科組: 一、三等考試: (一)公設辯護人。 (二)公證人。 (三)觀護人。 (四)家事調查官。 (五)行政執行官。 (六)司法事務官: 1.法律事務組。 2.財經事務組。 3.營繕工程事務組。 (七)法院書記官。 (八)檢察事務官: 1.偵查實務組。 2.財經實務組。 3.電子資訊組。 4.營繕工程組。 (九)心理測驗員。 (十)心理輔導員。 (十一)監獄官。 (十二)公職法醫師。 (十三)鑑識人員。 二、四等考試: (一)法院書記官。 (二)法警。 (三)執達員。 (四)執行員。 (五)監所管理員。 三、五等考試: (一)錄事。 (二)庭務員。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5 條
- 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 本考試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 本考試五等考試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類科組,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7 條
- 本考試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公職法醫師及鑑識人員等類科,四等考試各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 前項體格檢查之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
- 本考試各類科組總成績,三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百分之十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 各類科組筆試成績,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 本考試實施體能測驗者,其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體能測驗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
- 本考試各類科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 併採筆試與口試、筆試與體能測驗及口試之類科組,得依各類科組需用名額與增額錄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參加口試或體能測驗。完成各類科組考試方式者依考試總成績依序錄取。
- 併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之類科,依各類科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決定筆試錄取名額,並得酌定筆試備取名額參加體能測驗。筆試錄取人員經體能測驗及格之人數不足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時,由體能測驗及格之筆試備取人員,依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 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本考試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併辦
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檢察官之後發現更多與已起訴案件相關的證據資料,促請法院在審理時加以注意、審酌,並不是新的起訴行為。如果法院審理後,認為不是同一案件,或起訴部分不成立犯罪時,就必須將後面併進來的部分退回給檢察官另行處理。
假執行
如果判決主文有寫「准予假執行」等字,就表示法院准許勝訴的一方可以在判決尚未確定前,就聲請法院依照判決內容對敗訴當事人強制執行。
通訊監察書
通訊監察書(俗稱監聽),指警、檢機關基於犯罪偵查需要,依法聲請法院核准對於公民私密性的通訊予以攔截、開拆、讀取的刑事偵查手段之核准文書。聲請法院核准監聽時,聲請機關必須蒐集相當事實可認為監聽對象可能涉嫌犯罪,法院才會核發通訊監察書。
第三人
通常指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契約、法律關係以外的其他人。第三人的範圍,通常應依具體事件認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一部分),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的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的會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7款)。
渠等
他(們)、她(們)、這些人的意思。在陳述中作為某一群人的代稱、簡稱
行政救濟程序
行政救濟是行政權違法侵害人民的權利時,人民向國家機關請求法律救濟的制度。行政救濟程序則為行政救濟制度下的各種具體救濟程序,原則上是法律有明確規定其救濟方式的「正式的行政救濟」。 例如:訴願、行政訴訟、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程序等。
容許性
又稱許可性。通常是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必須對該具體事件具有作成的權限。以行政處分的容許性為例,是指行政機關對於具體事件應具有作成行政處分的權限。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應優先判斷容許性,再判斷合法性。 例如:某市建管處不具有交通裁罰的權限,卻對違規行為人開罰,就不具作成該行政行為(行政罰)的容許性。
抵費地
重劃區內,由參與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提供,用以折價抵付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和貸款利息的土地。 例如: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重劃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和貸款利息,應由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各自的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且由土地所有權人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進行抵付。這些抵付的土地稱為抵費地。
臨檢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或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