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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聲請再審權人
刑事
依法律規定有權利向法院聲請再審的人。
有名契約
民事
「有名契約」又稱「典型契約」,也就是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契約類型(例如: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所列的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借賃、僱傭、承攬等、海商法所規定的各種運送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等),至於法律未明定的契約類型,則稱為「無名契約」,或稱為「非典型契約」(例如:簽帳卡契約、合建契約、代理或經銷契約及醫療契約等)。
保證人
家事
為他人的債務,負保證清償責任的人。
不動產
民事
民法上所規定的物,分為動產及不動產。不動產是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非經破壞變更不能移動的物,包含土地以及附著於土地上之定著物(如:輕便軌道、房屋等);另外不動產之出產物未分離者(如: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為該不動產之構成部分。
尚非無疑
行政
還有疑問。
惟若
行政
但是如果。
衡諸
行政
考量、評定各方面的情況。
損害賠償
民事
對於他人所受的損害予以賠償,其賠償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意思就是如果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權利被侵害並遭受損失,行為人就應該負責賠償被害人的損害。例如:開車不慎撞傷行人,造成行人受傷而支出醫藥費,駕駛就應該賠償行人的醫藥費損失。
比附援引
不限領域
指類比、援用某些特徵或規定意旨相同的概念或規定來闡釋某個概念或規定,或做相同解釋之意。
土地管轄
刑事
指刑事案件以土地區域與訴訟案件間之關係,定同級法院管轄刑事案件之分配。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