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
債權人將特定債權的全部或一部移轉給受讓人。
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所謂的電磁紀錄,是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的方式所製成,而可以供電腦處理的紀錄(刑法第10條第6款)。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規定於刑法第359條,是指無正當理由且故意刪除電磁紀錄,並因而導致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
於法有據
與法律規定相符、符合法律規定
逕行判決
直接為判決,例如:依刑事訴訟法第305條規定,被告開庭的時候,如果拒絕陳述,法官可以不等他陳述就直接作判決。
住居所
所謂住所,是指以久住的意思,住在一定地域。如果是因為特定事務或業務寄居某地,沒有久住的意思,即使是經過多 年,也只能稱為居所,不能認為是住所(請參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454號民事判例)。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特定人間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職務執行時,得據為請求迴避之原因。例如: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即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關聯法則
以行為人之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具有關聯性,及其手段與目的間之關聯性是否具有可非難性,來作為強制行為實質違法性之判斷基準。
專利
所謂專利,意指為鼓勵、保護、利用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創作人或設計人依專利法之規定得申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經審查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後,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賦予在一定期間內具有獨占使用專利權之排他性權利保護。 例如:以手機觸控螢幕感應技術的方法,申請「發明專利」,如獲核准審定給予發明專利權,即可在專利權期限內獲得排他性權利。
法官保留
法官保留原則,是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特定事項的作為,由立法者制定法律規定,保留由法官審查准許始得行使之原則。 刑事訴訟之審判,即屬於憲法(憲法第77條、第8條第1項參照)所定之法官保留事項。強制處分之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3項),也是基於保障個人基本權利,採行法官保留原則的立法。
並行不悖
不會互相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