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
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法院審判案件之組織可分為「獨任制」和「合議制」。獨任制以一位法官獨任審理,合議制則為依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有三人以上之法官共同審理訴訟案件,此時所組成者為「合議庭」。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合議庭均由三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則由五位法官合議。
管轄法院
我國有很多法院,哪一個案件要由哪一個法院審判,法律上有特定的判斷規定,原則上是看犯罪的地點、被告的住居所、案件法律關係或上級法院指定等方式來決定,因此方式法院取得合法審判這個案件的權利,稱之為管轄權。因為符合規定具有管轄權,能夠合法審理案件的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共同繼承人
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人即為共同繼承人,例如: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男及丁女,甲死亡後,乙、丙、丁即為甲之共同繼承人。而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即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無獨立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個別的遺產。又遺產中的債權,屬於共同繼承人的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的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為清償,共同繼承人不得按個別的應繼分受清償或單獨受領。
既判力
刑事判決的內容涉及實體法上事項者,因為判決確定而定其實體法內容,就有無刑罰權之事項產生確定力,稱之為「實質確定力」,也就是「內容之確定力」。即刑事訴訟法下的既判力。有罪、無罪之實體判決具有實質確定力;另外免訴判決雖然是程序判決,但實務也認為具有實質確定力。
厥
連接詞,表示「就是」、「於是」、「才」的意思。
恝置
毫不經意、不加理會。
攜帶
「攜帶」,指提拿佩帶的行為。例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就是處罰當事人提拿佩帶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之物品,進行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不安抗辯權
契約約定雙方負有相互給付的義務,並約定其中一方有先行給付的義務,但假設有先行給付義務的人,發現對方的財產在訂約後出現明顯減少的情形,恐怕無法期待對方履行債務時,在對方還沒給付或提出擔保前,拒絕先行給付的權利。例如:甲與乙於106年1月1日簽約買賣黃金1,000公克,約定乙應於同年3月15日給付100萬美元給甲,甲應於同年6月30日交付黃金1,000公克。但甲在同年3月10日因投資期貨失敗,可預見其無法在約定的同年6月30日交付黃金,此種情形,雖然甲、乙當初是約定乙應先給付價金100萬美元給甲,但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主張在甲給付黃金1,000公克或提供擔保以前,拒絕先給付價金100萬美元。
更名登記
土地權利登記後,因權利人、管理人之姓名、名稱或登記名義等有變更,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之登記,稱為「更名登記」。 例如:1.登記名義人、管理人的姓名或名稱變更的更名登記;2.法人在未完成法人設定登記前,以籌備人之代表人登記土地所有權,在取得法人資格後所為的更名登記;3.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消滅時,所為共同財產的更名登記等。
正當法律程序
這是憲法的基本原則,其內涵包括:當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或限制時,應有救濟的機會和制度,立法者也應該依據涉及的權利種類、限制的強度及範圍、限制人民權利所欲追求的公共利益、決定機關的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可能的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制定相應的法定程序。 例如:對公務人員的免職處分涉及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的委員會決議,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