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
所以、因此。
被傳喚人
被法院通知應該到法庭的人。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此為刑法第315之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犯罪型態之一。這是指行為人沒有正當理由(例如未經他人同意)以錄音、照相、錄影或者電磁紀錄等方式,私自紀錄他人不欲公開的活動或是身體隱私部位。
抽象危險犯
指某種行為當然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性,而不以有事實上具體侵害法益的危險為必要的犯罪。這是由立法者依其生活之經驗大量觀察,認為某一類型行為對於特定法益帶有一般高度危險性,因此,行為只要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即可認定具有此等抽象危險,無待法官就具體案情而作認定。例如刑法第173條之放火罪之成立,行為人祇要故意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即可構成第173條之放火罪,因為行為人放火燒燬目前供人住居使用的住宅,就存在著可能燒死人之抽象危險,不管當時是否真的有人在住宅裡面,因此法官不需要就行為人放火的行為是否可能導致人員傷亡來作認定。
鑑定人
法院選任具有特別知識的第三人,在他人的訴訟中,對於法院指定的鑑定事項(例如:血緣鑑定、車禍肇事責任鑑定、火災原因鑑定、筆跡鑑定等),陳述關於特別法規或特別經驗的人。證人與鑑定人雖然都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他人訴訟中進行陳述,但二者並不相同。證人是陳述自己過去經歷的事實,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鑑定人是依其特別知識陳述自己的意見,具有可代替性。
發信主義
是一種法律概念,指意思表示於表意人將該意思表示發送出去後即為生效。
消滅時效中斷
因特定情事發生,導致權利人無法行使或有正當理由不行使其權利時,在計算消滅時效時會發生中斷的效果。如消滅時效會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例如: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對業者作出催繳就業安定費通知之行政處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即會中斷,如該行政處分具有形式存續力時,時效即應自此重行起算。
逾期不補正
法律為促進救濟程序的效能,均明文規定受理事件的要件,如果不具備這些要件,就不受理該事件。這些要件中,有些是無可補正的,有些則可以補正。如果可以補正,為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法律通常也課予訴願機關或法院應先指定合理期間,給予當事人補正的機會。當人民超過指定的期間,仍然不補正時,才得不予受理該事件。例如,訴願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則訴願書如果不合法定程式,但可以補正,經過訴願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訴願人卻超過限定的期間不補正時,訴願機關就應決定不受理該訴願事件。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也有類似規定。 有關欠缺之要件是否可以補正,有時因法律未明文而發生爭議。例如,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辯護人可以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但應該以被告的名義來具狀。如果被告的辯護人錯誤地以自己的名義具狀上訴,則上訴狀就不合法律規定的程式。此種法定程式的欠缺,實務上最高法院6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曾經認為不可補正,因此縱使事後再由被告補正以自己的名義上訴,也於事無補。司法院釋字第306號解釋認為此種情形可以補正,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應不再援用。
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在家事非訟事件中的一個特殊制度。因為本案的紛爭要終局解決,可能會拖很久,這段期間有些事情還是有先行初步處理的必要。比方說父母爭奪小孩親權,小孩在這段時間還是需要生活費,在這種情形下,就可以聲請法院做一個暫時處分,要求父(或母)在法院裁定確定之前,要按期給付一定的扶養費用。
法敵對意識
指行為人認識其行為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卻仍採敵對或漠視的態度。行為人如欠缺法敵對意識,刑法學說稱為「違法性認識錯誤(或禁止錯誤)」,如為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行為人因欠缺法敵對意識而成為排除罪責事由;如為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則為減輕罪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