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裁判
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先檢視形式訴訟要件是否都具備,當案件於形式訴訟要件均已具備時,法院才能以案件實質的內容及法律關係予以審判,此時所作出的裁判就是實體裁判。相對的,若案件的形式訴訟要件有所欠缺,例如欠缺審判權、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等,法院就不能檢視案件的實質的內容及法律關係,僅能以欠缺訴訟要件的理由作出裁判,因此這個裁判就不屬於實體裁判。
客觀構成要件
從其他人的角度來看被告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例如殺人罪,只要被告把人殺死了就構成殺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不管被告心裡想的是什麼,也就是不管他是故意還是過失。
權能分立制衡原則
國家的行政、立法、司法三種權力互相分離不依附,並且在各自的權利範圍內相互牽制,不讓其他方獨大,破壞體制的均衡形成獨裁。
加害人處遇計畫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不僅在於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也在於對已發生家庭暴力之相關人員進行輔導治療,故定有加害人處遇計畫制度。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是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抑有進者
更進一步的意思。
稅務行政事件
人民因國稅或地方稅之課稅、退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等金錢給付、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租稅優惠、實物抵繳、稅則核定、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等,所提起的行政訴訟事件(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12條)。 例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定甲應繳納房屋稅新臺幣60萬元,甲不服,經過復查及訴願的救濟程序後,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個案件即稅務行政訴訟事件。
證據評價
對某項證據能否證明特定事情的評價。有些證據評價程度比較高,只要有這項證據就幾乎可以確定這件事實確實存在。但有些證據評價較低,單有這項證據還無法完全證明這件事實存在,除非還有其他證據來輔助。
時效停止
追訴權的時效,因起訴,或因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等不能追訴的情況,停止進行。例如竊盜案件的追訴權時效是20年,在犯罪後第10年抓到犯人時起訴,時效就停止進行,可是起訴後犯人又逃跑而不能開始審判,依法律規定,通緝後經過5年,時效停止的原因就消失,這個時候時效就會繼續進行,所以再經過10年就時效完成,不能再起訴了。
揆諸
依據
懲罰性違約金
以強制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為目的(履約擔保作用)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