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非虛妄
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加害人處遇計畫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不僅在於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也在於對已發生家庭暴力之相關人員進行輔導治療,故定有加害人處遇計畫制度。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是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誤想防衛
解釋一:指行為人誤以為自己即將遭受到不法侵害,因此為了保護自己而向實際上沒有侵害意思的對方發動反擊,但是實際上行為人並沒有遭受到不法侵害。 解釋二:某人根本沒有要攻擊對方的意思,但他的動作讓對方誤以為是要攻擊,也因此採取了防衛手段來反擊,這種情況一般稱為誤想防衛。也就是說,當下並沒有侵害者存在,而防衛者誤以為侵害者對自己不利,因此採取正當防衛。依據大部分的實務與學說見解,誤想防衛並不算是刑法所稱的正當防衛,因此防衛者不能主張阻卻違法,只是將反擊行為論以過失犯的刑事責任。不過這種見解如果遇到沒有處罰過失犯的犯罪類型(例如性自主犯罪、財產犯罪等),就會出現可罰性的漏洞,也因此最高法院近期作成新的判決,認為「在重大利益侵害的誤想防衛案例中,仍然應以故意犯罪來論斷,不過是可以減刑的」。 例如,阿雄誤以為阿虎要殺他,因為出於自我防衛意思而「先」拔槍射殺阿虎。又例如,陳小姐以為公車乘客要對她性騷擾,而對乘客施以肘擊。
政府採購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應依法辦理採購事項,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所稱採購,指工程的定作、財物的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等(可參考政府採購法第1條至第3條規定)。
相對人
意思表示或行為的對象。 例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張甲醫院積欠全民健康保險有關的費用,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甲醫院的財產,在這件假扣押聲請程序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是聲請人,甲醫院是相對人。
授權命令
「授權命令」是學理上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所做的分類,以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有無法律授權作為區別標準,如果是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的命令,稱為「授權命令」;如果沒有法律授權,而是基於行政機關職權所訂定的命令,就稱為「職權命令」。
非不得
就是「得」、「可以」的意思。
管制性不利處分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對於人民所為限制或剝奪權利之不利處分,稱為「管制性不利處分」。管制性不利處分的目的並非制裁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不具裁罰性,所以性質上並非行政罰,沒有行政罰法之適用,僅須受作成行政處分的各種行政法上法則支配。
陽光法案
陽光法案以陽光象徵公開、透明,指藉由立法將政府施政行為公開化、透明化,防制公務人員貪瀆及利益輸送之相關法案,例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
彰彰明甚
彰、明,都是顯著的意思,「彰彰明甚」就是指事實或道理十分明確、顯著。
找法規
-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 鐵路行車規則
-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 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 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核發後應循事項辦法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 法院電子卷證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
-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
-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 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
-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找條文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 3 條
-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基準,國土保育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至第三類之使用面積為二公頃以上,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之使用面積為三公頃以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面積為五公頃以上。但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使用項目,依所定使用面積認定。
- 海洋資源地區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依附表四規定。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 4 條
申請使用範圍跨數個國土功能分區,其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屬跨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者,使用面積為二公頃以上。但屬休閒農業設施者,使用面積為十公頃以上;屬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者,使用面積為五公頃以上;屬國防設施者,使用面積為三十公頃以上。 二、屬跨海洋資源地區與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使用面積及附表四規定之使用長度認定。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 5 條
- 同一或不同申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二個以上應經同意使用之案件,其申請使用範圍毗鄰,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性質者,其累計使用面積或長度達前二條所定規模者,應申請使用許可。
- 位於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申請使用項目屬線狀設施者,其使用面積免計入一定規模之認定。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各區鑑定會)辦理。各區鑑定會依公告之轄區為之。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由本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以下簡稱覆議會)辦理之。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之規費為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申請鑑定之車輛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 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三、司(軍)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
-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鑑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影本)及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郵寄或親自至各該區鑑定會或覆議會辦理。
-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移送或囑託鑑定者,應檢附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函送各該區鑑定會或覆議會辦理。
- 前二項資料如有不足,各區鑑定會或覆議會應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日內補正。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6 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鑑定規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費: 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受理鑑定案件者。 二、調查跡證資料欠缺,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或覆議者。但作成分析意見者,不在此限。 三、誤繳或溢繳規費者。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7 條
- 鑑定或覆議案件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辦理完成,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得申請終止辦理,各區鑑定會或覆議會應予退還鑑定規費。但因可歸責於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之事由者,不予退費。
- 依前項規定退費者,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終止辦理之日止(申請書寄達之日),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退費程序: 一、鑑定會:由各區鑑定會審核後辦理退費手續。 二、覆議會:由覆議會審核後辦理退費手續。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11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路線延長、縮短、擴充、改良或變更工程計畫書所載之事項者,應檢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 一、理由書。 二、變更路線之新舊對照圖。 三、變更事項工程計畫書,並加附變更車站或號誌之新舊對照圖。 四、變更之損益估計表。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13 條
-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報經交通部核准之籌募計畫書所定期程籌足經費,並於各所定期程屆滿後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報請交通部備查。
-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變更依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所載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內容者,應詳述變更事項、理由及影響分析,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