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35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商標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型態。前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後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為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且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108年商標法修正草案第36條規定參照)
脅迫
以將來之不利益,迫使他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照顧義務
所謂訴訟照顧義務,刑事訴訟法為發覺實體真實,並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乃於第2條明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並得請求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俾兼顧被告對於裁判之效力之信賴及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指某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雖不是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但因符合整體法秩序,而得以否定其違法性。例如,拳擊選手自願進行比賽而毆傷對手,就傷害對方的行為因屬於「得被害人承諾」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故不具有違法性。
投標
凡招辦建築工程或買賣大宗貨品,先將圖案、材料、貨樣、說明等,公告於眾。凡是願意承攬者,可按公告情況,估計價目,填具標單,稱為「投標」。
因果關係中斷
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因為另有其他條件的介入,導致原有的因果關係中斷。例如:甲持刀殺乙,乙受傷就醫途中遭丙闖紅燈開車撞死,乙死亡的結果與甲的殺人行為間的因果關係,因為丙的行為介入而中斷。
請願權
所謂請願權,乃指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本身權益之維護,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行政機關陳述其意見或願望,請求此等國家機關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憲法第16條、請願法第2條規定參照)。不過請願權的行使並非漫無限制,依照請願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人民請願之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同時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亦不得請願。
報酬
行為人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所給付的對價,即屬報酬。報酬的認定,不在於收取之對價其名目究竟為何,而是取決於是否與提供勞務間具有對價關係。實務上,符合勞務對價性的經常性給與,包括薪資、津貼等現金給與,及非現金的各種員工福利,例如有薪假期、醫療保險等,都可認為屬於報酬的範圍。
爭點效
訴訟中有關訴訟標的以外的某一個重要爭執點,經過當事人充分攻擊、防禦及法院仔細審理,並由法院在確定判決中做成判斷,相同當事人在訴訟標的不同的後訴訟,就該判斷不能做出相反主張,法院也不能做相反的判斷。例如:甲主張乙無權占有土地,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起訴請求乙返還土地,乙抗辯與甲之間就土地存在租賃關係為有權占有,甲則再主張租賃已經終止。經雙方充分的攻擊防禦及法院詳盡審理調查的結果,法院認定租賃尚未終止,而判決乙勝訴,則甲、乙之間就租賃關係存在的判斷就發生爭點效,將來如果甲另外提起一個訴訟,請求乙給付占有期間的租金時,乙不能再主張甲乙間就同一筆土地的租賃權不存在,法院也不能認定該租賃契約已經終止。
法律字第 11503501650 號
「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並應踐行一定程序要件,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118 號
放寬候補法官自候補第 2 年起,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詐欺犯罪案件及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之案件
法律字第 11503500850 號
私益信託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自須以受益人存在且特定為必要;惟受益人無須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但須可得確定,此涉及信託契約具體個案之解釋與事實認定,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035970 號
關於「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處遇計畫如需費用時,其費用負擔之方法」,其具體意涵及實務裁定應如何記載等疑義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5110 號
因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指揮操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請各矯正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違法行為,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
法律字第 11503500460 號
有關不動產自益信託契約已約定委託人死亡時信託契約終止,則委託人死亡時,得否由部分繼承人代全體繼承人辦理塗銷信託登記疑義,此因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規定之解釋適用及信託登記實務,須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法矯署醫字第 11406004300 號
因應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新增「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申請由外界送入,提示收容人申請外界送入藥品相關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6090 號
有關處理公司登記案件涉及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問題;及公司法第 30 條第 4 款規定之「受破產之宣告」,是否包括外國法院依外國法所為之破產宣告等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5770 號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方得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公益信託於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基於信託監察人制度在於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