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法律上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團體,它們就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等。法人能夠以政府、法定機構、公司等形式出現,但不可以個人(自然人)的形式出現,即法人必須是組織
不法意識
不法意識是指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為法律所禁止,不管行為人是否確切知道他所違反的是哪一條規定以及規定的內容,也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確知道他的行為是被法律所禁止。例如殺人、偷別人的東西等等,我們都知道這是犯法的行為,雖然不見得知道是觸犯哪一部法律或哪一條條文,也不知道規定的具體內容或刑度,但知道是犯法的,就是具有不法意識。
指揮書
裁判確定後,有應以國家公權力強制實現裁判之內容者,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依刑事訴訟法第458條規定,除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的裁判內容,不需要製作指揮書外,檢察官必須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的繕本或節本,來指揮執行,這是因為刑罰、保安處分的執行,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權利的剝奪或限制,至關重要,所以檢察官指揮執行裁判內容,必須以書面為之,此項書面,就稱為執行「指揮書」。
訴訟救助
當事人為進行訴訟,應預先繳納必要費用(如裁判費),如果當事人沒有資力支付這些費用,可聲請法院准許訴訟救助,經過法院准許訴訟救助的當事人,可暫時不需要繳費,就可以進行訴訟。但日後這位當事人如果敗訴確定,就必須繳納這些費用。
即非無疑
並非沒有疑義
俟
等到
管轄權
某案件在法院確定有審判權後,決定應該由哪一個法院進行審理的權限。該管轄權的決定,有依法律規定,亦有依當事人合意所定者
拍定金額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拍賣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財產權等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宣示由出價最高的投標人得標,該得標的價額,就是「拍定金額」。
面會交往
請參考「會面交往」的解釋。
身分公務員
是指服務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不論是行政、立法、司法、考試或監察機關,並依據法令任用,且其所從事之事務有法令規定之權限而言。例如,「檢察官」是依據公務員考試法舉辦之國家考試及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任用,而於檢察署從事偵查犯罪職務之身分公務員。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400522 號
修正「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並於第一次寄發被害人通知書或傳票時,併予檢附供參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6211 號
科技設備係輔助監獄及看守所人員執行戒護職務之設備,其儲存之資料,因具高度機敏性,如有調用必要時,應填載具體事由,經核准後始得調用;前揭調用事由,倘與維護機關安全及輔助戒護無關時,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禁止廣泛性之調用
法律字第 11403506330 號
財團法人應以其名義及其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業務或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至於應以何種支付工具為之,財團法人法並未規定。所詢財團法人因業務所需之支付及相關帳務處理疑義,涉及「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個別財團法人所建立之會計制度相關規定事項,屬個別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5970 號
為保障學生權益及建構校園安全環境,自 114 年 6 月 1 日起,各矯正學校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及處理,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各校運用各種集會、訓練課程或其他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及其相關規定,俾提升教職員工之專業職能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6220 號
各矯正機關審查申請返家探視檢附之死亡證明書,自即日起請依說明所示辦理。又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6 條第 1 款所稱死者之死亡證明書,包含醫療機構掣給之死亡證明書及檢察機關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法律字第 11403506960 號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經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完成變賣程序者,即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又登記機關接獲通知後,即得逕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同時副知該管執行分署
法律字第 11403506870 號
有關財團法人經董事會通過受贈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涉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對於公司之經營,是否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有無改變該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等,涉及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權限,請主管機關參酌說明及個案情形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法律字第 11403506020 號
機關所為之行政罰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其對於該種類行政罰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仍得併予裁處。又裁處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有關吊銷駕照處分之裁決作業、流程及裁處權時效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仍宜請裁處機關表示意見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2030 號
依據 114.05.14 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為即時掌握囚情動態,各機關辦理重大事件(事故)通報相關事宜,自 114.06.02 起請依說明辦理
法律字第 11403505730 號
公費就養榮民如有心智功能障礙情形而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則退住處分及怠金處分之送達,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義務人對於怠金處分,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則除義務人已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外,在行為義務之執行程序終結前,其怠金處分均屬未確定狀態
院臺法字第 1145008999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以加強管制,自民國 114 年 5 月 16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