矢口否認
被告否認犯罪,但與事實不符,不被採納。
假扣押
債權人為了保全對於債務人的金錢債權或可以轉換為金錢請求的債權,將來可以獲得清償,而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程序。也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並且禁止債務人在假扣押期間處分而喪失,以維持財產原狀的行為(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至第531條)。
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
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言。
公平交易
公平交易,係指事業間競爭時有公平合理之競爭規則。比如公平交易法第1條明定:「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公平交易法分為限制競爭法以及不正競爭法,前者係以事業之獨占、結合、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限制事業活動等限制競爭行為為規範對象;後者則是以事業不實廣告、仿冒、不當贈品贈獎等不公平競爭行為為規範對象;此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此為概括條款,與前述限制競爭、不正競爭規範處於補充關係,在事業行為對於市場交易秩序足生影響,且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未有規定者,始有適用。
獨立告訴權
指不是被害人本人,但卻可以不經過被害人的同意就自己提起告訴的權利。就算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有獨立告訴權的人也可以提出告訴。
二元訴訟制度
我國受歐陸法系影響,採取「公私法二元理論」,將法律分為公法與私法。準此,關於訴訟救濟的途徑,也是分別由不同審判體系的法院審理。依現行法律規定,行政訴訟(公法爭議)是由行政法院審判,而民事訴訟(私法爭議)則是由普通法院審判,此即所謂「二元訴訟制度」。
私取理論
「私取理論」(Misappropriation Theory)係建構內線交易責任之一種理論,指行為人利用內線消息謀取私利,乃違背對於消息來源之義務。例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刑事判決就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禁止規定,即提及「私取理論」旨在防止不當使用內線消息。
申請通常保護令
應當是「聲」請通常保護令。一般是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向法院請求核發通常保護令,以保護其安全。此外,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政府也有聲請權。
特別利用
特別利用(又稱特殊使用、例外使用),指公營造物或平日供公眾使用的公物,依當事人申請,經主管機關的特別許可,可以從事超過一般使用目的的利用行為。該許可通常會設有一定「期間」或附有「廢止保留」,因此取得許可者,只能在特定期間內從事特別利用行為,行政機關也可基於公益考量廢止該許可。 例如:提供公立博物館典藏真品於一定期間內作為特定研究之用、許可特定路段於一定期間內舉辦路跑等。
觀審制
為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一種型態。制度內容主要是指由一般人民中選任的觀審員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及評議,並表示其意見供職業法官參考(無拘束力)而作成判決的參與審判型態。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40101612 號
有關法院民事重大訴訟事件分案、重大案件辦案維持率計算及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範圍,應依修正後「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法律字第 11403514690 號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保管及運用,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且不得為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之行為。如財團法人對其財產之運用方法,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1~5 款所定運用項目之一,尚須主管機關已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度列入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始得為之
法律字第 11403514380 號
信託法第 73 條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益信託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之權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公益信託之信託條款與現行信託法制不符而有變更之必要,即得依信託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法律決字第 11403513710 號
主管機關已依職權針對陳情人檢舉內容進行調查,未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事,則可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第 1 項及相關規定辦理。陳情人涉及違法蒐集個人資料部分,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主管機關之調查、裁罰權責
法律字第 11403509160 號
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僅於繼承人就全體遺產為分割時,該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無法分配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惟其仍得受有其他遺產之分配;若繼承人間就分割之方法,協議不成者,則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之
法廉字第 11405004170 號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範有信託義務之人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後,嗣因故無法於 3 個月內完成管理或處分者,是否應回復信託疑義案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2980 號
關於就浮覆地所有權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爭議,在憲法法庭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後,司法實務見解多已參採其判決意旨,對於請求國家塗銷浮覆地國有登記之案件,認定公產管理機關不得主張時效抗辯而受敗訴判決
法律字第 11403512900 號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仍應遵守有關裁量之一切限制,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之情形或已逾同法第 121 條第 1 項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者,則不得撤銷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4170 號
為簡化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辦理流程,並減少蒐集書面個人資料之疑慮,調整流程為收容人以書面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經機關審核後,予以登記。並修正「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登記表」、「矯正機關對於外界送入財物對象管理作業流程圖」
院臺法字第 1141030113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及增列第二級毒品之品項及增列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品項,自 114 年 10 月 31 日生效
法律字第 11403512430 號
倘行為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規,且皆係處以罰鍰者,本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須比較各法規罰鍰之輕重,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優先取得管轄權。惟如該數個法規間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時,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1990 號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申請減資變更登記之申請末日之疑義,需先釐清關於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申請,究採到達主義或發信主義後,再參酌行政程序法規定及說明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