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制
為完成行政目的,所為的不利處分。不以制裁為目的,性質上屬於依法課與相對人義務的權力作用。行政管制侵害人民的權利,屬於干涉行政,必須有法律的依據。此外,行政管制雖是不利的處分,但不是「裁罰性不利處分」,所以不適用行政罰法的各項規定。
緩起訴期間
檢察官對於已經具備追訴要件的犯罪,在一定之條件下,以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如被告信守承諾,在一段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後,檢察官不再對其進行訴追,亦即被告不必上法院接受審判。而該段期間即稱為緩起訴期間,法律規定為最少一年,最多三年。
指揮書
裁判確定後,有應以國家公權力強制實現裁判之內容者,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依刑事訴訟法第458條規定,除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的裁判內容,不需要製作指揮書外,檢察官必須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的繕本或節本,來指揮執行,這是因為刑罰、保安處分的執行,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權利的剝奪或限制,至關重要,所以檢察官指揮執行裁判內容,必須以書面為之,此項書面,就稱為執行「指揮書」。
責付
屬短期的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利用假日的時間,對少年進行個別或群體的品德教育,輔導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可以要求少年進行勞動服務,以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假日生活輔導的次數可由三次至十次不等,具體個案則是由少年保護官看少年受輔導的成效來決定。
相對之確定力
又稱裁判之形式確定力,形式確定力指的是雙方都無法用「通常聲明不服程序」去救濟的狀態,也就是判決產生了一個確定的外觀:浮動的訴訟狀態因為形式之確定,產生了確定的法律關係,也因此失去了追訴的利益,既無追訴利益,則訴訟關係也於消滅。裁判經確定,當事人對該訴訟客體不得再聲明不服,也就是「裁判不可撤銷性」與終結作用。
訴之追加
原告起訴後,針對訴訟當事人、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提出新的主張,並與原有的主張合併。 例如:原告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訴訟進行中再主張被告機關應合併給付損害賠償,追加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機關應給付新臺幣5萬元的賠償。
故意既遂犯
既遂犯又可分為故意既遂罪與過失既遂罪,在刑法中,多數罪名都屬於故意既遂罪名,如果行為人有意害人而實行犯罪,卻未能滿足所有犯罪成立要件(例如損害尚未發生),此時不成立故意既遂罪,但若同一條中存在未遂罪名,仍可成立故意未遂罪名。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刑法第158條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指行為人無此職權,卻冒充公務員而僭越行使其職權。例如: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書記官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因書記官依法無向人民收取款項之職務,自無由使人假冒官銜以行使之餘地,是其所為,僅犯刑法第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依刑法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在場助勢
所謂「在場助勢」指既非首謀,亦非下手實施強暴或脅迫之人,於犯罪之際在場吶喊助長聲勢,尚未達幫助犯之程度者而言。若除在場吶喊助勢外,尚有擔任封鎖現場之工作者,則非在場助勢,而應依下手實施之共同正犯論處。
法律字第 11403511250 號
依財團法人法規定,監察人尚非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法定應設職位,故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得不設置監察人;若設有監察人者,則為捐助章程中應記載之事項
法律字第 11403509240 號
有關無人繼承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股權,依民法第 1185 條歸屬國庫。至於歸屬國庫後應如何處理,是否為避免滋生介入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之爭議,而予以變賣或為其他處置,應由權責機關依相關國庫管理法規辦理
法律字第 11403511560 號
被告履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影響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之處罰,至於被告是否履行緩刑負擔,雖影響緩刑宣告是否遭法院撤銷,惟此與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是否予以扣抵係屬二事,仍應視該負擔是否符合法所明定得以扣抵罰鍰之情事
法律字第 11403511470 號
於行政程序進行中,身心障礙者提出合理調整請求,機關得依職權審酌並調整程序進行,是否暫停行政程序,應視行政程序之態樣及是否定有期間之限制,依具體個案情形本於權責審認判斷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1990 號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所轄空域均已公告列為禁止區域,如發現遙控無人機未經同意進入禁止區域,應通知轄區警察機關、權管單位取締,以維護矯正機關安全及防範違禁物品流入
法律字第 11403510900 號
董事長辭職、解任或死亡等董事長已「缺位」之情形,應由董事會補選董事長。未及補選董事長前,得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以利財團法人業務之推行及改選董事長會議之召開
法律字第 11403511230 號
為落實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爰訂明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符合第 2 項除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法律字第 11403511130 號
財團法人不得自行於章程將董事長之選任列為特別決議事項。財團法人之董事間如無法推選或怠於推選董事長,倘依具體情形已達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本於監督管理權責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40101238 號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之 1 第 1 項規定裁罰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者,宜於裁判確定後,通知該律師所屬律師公會
法律字第 11403508850 號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親子權利義務關係於其被收養期間停止;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401092 號
因保護令事件,發生多起被害人被殺身亡之憾事,為強化通常及暫時保護令事件審理效能,函請法院切實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規定辦理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40101174 號
當事人就民事訴訟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1項本文之規定,應以委任律師為原則,例外依同項但書委任非律師者,審判長宜審酌具體個案情形後為妥慎、適法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