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4.12.15
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 前條送交之物,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迷幻物品者,少年輔導委員會應沒入之。
- 前條送交之物疑似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毒品,且無相關檢驗報告,少年輔導委員會應請司法警察機關依檢驗試劑初步檢驗;檢驗結果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陽性反應且淨重未達五公克者,應製作毒品沒入物扣留收據及紀錄,並依法務部毒品鑑驗分工表送請相關毒品鑑定機關(構)辦理鑑定。
- 前項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司法警察機關應將相關毒品、鑑定書及施用毒品之器具移交少年輔導委員會,由少年輔導委員會沒入之;為迷幻物品者,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沒入之;為偽藥或禁藥者,應由查獲機關沒入銷毀之。非屬前開物品者,應由司法警察機關發還該物品之所有人或持有人。
- 少年輔導委員會對於沒入物,應備置少年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沒入物品登記簿,載明編號、少年姓名、物品名稱、數(重)量、收受年月日、保管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妥為保管,必要時,得移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保管。
- 少年輔導委員會對於扣留物,應予封緘或標示後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保管者,得委託其他適當之機關或人員保管。
- 前項扣留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或其性質不宜發還者,除有第六條所定情形外,得變價後保管其價金;有腐壞之虞或無利用價值者,得不予變價,逕行銷毀。
- 少年輔導委員會於接獲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所為之通知或請求後至決定是否開案輔導期間,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除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外,裁處沒入之物及其他扣留物,應送交少年法院處理。
- 少年輔導委員會開案審核後至進行輔導期間,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向該管少年法院提出請求處理者,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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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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