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找到相關結果,換個關鍵字試試
關鍵字「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
刑事訴訟法官依據審理結果製作之文書。
以實其說
「以實其說」就是「用來證實他的說法」的意思。在判決書中,「以實其說」通常會與是否提出證據證明的文句連用。例如,倘若判決書中記載「原告對其所稱某事,業已提出A證據以實其說」,意思就是原告已經提出A證據證明其主張實在;倘若判決書記載「原告對其所稱某事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意思就是原告只是空泛的陳述,並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他的主張實在。
執行名義
債權人可以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債權人必須有執行名義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也才能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法律所規定的執行名義有:確定的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的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以及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上訴期間
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限制。民事事件的上訴期間為20日,從當事人收到判決隔一天起算(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當事人在宣判或公告後,如果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訴。如果錯過期間,上訴就是不合法。當事人有無在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是以上訴狀到達法院的時間(不是以當事人寄出的時間),另外再加上在途期間計算。如果最後一天不是上班日,就順延到第一天上班日。例如:住在新北市烏來區的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於106年6月12日宣判,甲於同年月16日收到判決書,則甲的上訴期間應該從收到判決的隔一天(106年6月17日)起算20日,故於同年7月6日屆滿,因為甲的住所與臺北地院不在同地,因此應再加上在途期間2日,甲必須在同年7月8日以前提起上訴,但因為同年月8日是星期六,因此上訴期間屆滿日順延到第一個上班日即同年月10日(星期一),換句話說,只要甲在同年月10日前,將上訴狀送達臺北地院,就可認為是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
遲誤期間
法律規定訴訟關係人為特定訴訟行為,必須遵守一定的期間,如果未於該期間內為之,即屬遲誤期間,原則上會發生失權的效果。例如,法律規定上訴必須於收受判決20天內提起,超過20天沒有上訴,之後就不得提起上訴。至於法院酌量情形所定的訴訟行為期間,訴訟關係人雖然有所遲誤,但如果在法院尚未以訴訟行為不合法駁回前,就已經補正該訴訟行為(例如,未遵期提供訴訟費用擔保,但在法院裁定駁回其訴前,己供擔保者,民事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參照),則不會發生失權的效果。
科刑判決
科刑判決是法院認定為有罪且應處罰的判決。例如: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此即為科刑判決。
自由心證
法官根據審理中所出現的當事人辯論旨趣及調查證據結果,在不受非法外力干擾下,依自由意志形成確信,以判斷事實真偽。自由心證並非意謂法官形成心證漫無限制,仍不得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應該在判決書中記載清楚,以避免濫用。例如:甲、乙二人開車相撞,二人互相指責對方闖紅燈,此時證人丙到庭證述他跟甲是同向,當時是綠燈,乙不顧燈號從左方開進路口,另一名跟乙同向的機車騎士丁也作證表示他當時正在路口停等紅綠燈,乙就從他身邊開過。法官綜合卷證資料判斷乙所言不實,不可採納,就是依自由心證所得的結果。
上訴狀
訴訟當事人對於不利於自己、尚未確定的下級審法院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所提出之書狀,請求廢棄或變更下級審法院的判決。書狀格式可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院外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該書狀就是上訴狀。 例如:人民甲(原告)以稅捐稽徵機關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被告敗訴後,被告為了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所提出表明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理由的書狀,就是上訴狀。
起訴狀
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寫明當事人(即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訴訟標的與請求原因事實,向法院提出。起訴狀之參考範例,可參閱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
應受送達人
訴訟文書應該送交之對象。例如判決書應該送交被告,被告就是判決書之應受送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