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
刑事訴訟法官依據審理結果製作之文書。
殊嫌率斷
「殊」有特別、異常的意思;「嫌」有「挑剔」或「質疑」的意思;「率斷」,指草率作成判斷或結論。判決書記載「殊嫌率斷」是指當事人或下級法院有異常草率下判斷或結論的嫌疑。
起訴狀
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寫明當事人(即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訴訟標的與請求原因事實,向法院提出。起訴狀之參考範例,可參閱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
他造
訴訟就像是一個正三角型結構,原告、被告分別是在三角型的左右兩端,而法院則是居於中立的立場裁判。法院的判決書中,「兩造」指的是「雙方」,就是三角型的左右兩端,亦即原告及被告;「一造」就是「一方」的意思,指的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至於「他造」,就是「另一方」、「對方」的意思。例如,原告的他造就是被告,反過來說,被告的他造就是原告。
裁判書
法院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包括判決及裁定,統稱為裁判書。
上訴期間
上訴權人收到法院判決書,如不服該判決,得提起上訴的期間。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是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的十日內,上訴權人可以提上訴,超過上訴期間就不能再上訴了。
教示規定
教示規定,就是國家機關對於法律救濟途徑的告知規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訴願法第90條、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第3項分別規定,書面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書及判決書中應記載不服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或得上訴之判決時之法律救濟途徑。
確認之訴
原告對被告請求判決確認法律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證書的真假、作為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存在與否的訴訟。
以實其說
「以實其說」就是「用來證實他的說法」的意思。在判決書中,「以實其說」通常會與是否提出證據證明的文句連用。例如,倘若判決書中記載「原告對其所稱某事,業已提出A證據以實其說」,意思就是原告已經提出A證據證明其主張實在;倘若判決書記載「原告對其所稱某事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意思就是原告只是空泛的陳述,並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他的主張實在。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