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354 號 刑事判決114.02.11案由:妨害性自主。一、數罪併罰案件之定刑,非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行為人(受刑人)之權益更有實際重大影響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303 號 刑事判決113.12.04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一、緣行為人同時為普通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同年8月2日施行生效(下稱新洗錢法),其中關於一般洗錢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下稱舊洗錢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非字第 98 號 刑事112.11.05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定應執行刑。(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而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時,關於「數罪併罰罰金定其應執行之易服勞役標準,應否受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折算標準之拘束?」本院先前具相同事實之裁判,已有複數紛爭見解之積極歧異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924 號 刑事裁定111.07.27案由:偽造文書提案予刑事大法庭案。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3997 號 刑事裁定111.07.26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大法庭。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於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 刑事裁定111.06.21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案。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27 號 刑事裁定111.03.08案由: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刑事大法庭。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案件,係同法第405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之例外情形,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一次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797 號 刑事裁定111.02.22案由:加重詐欺等罪。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款項之成員提領該集團詐騙被害人匯入所掌控之人頭帳戶款項得手,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非字第 161 號 刑事判決110.12.01案由:妨害電腦使用。有關犯刑法第361條、第359條之無故取得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下稱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此電磁紀錄是否以與「國家機密」有關者為限?依第361條規定之文義,行為客體為公務機關電腦,或其內之電磁紀錄,並無不明確情形,應無另尋求立法解釋之必要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27 號 刑事裁定110.11.16案由: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刑事大法庭。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52 號 刑事判決110.10.26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一)關於本案裁判基礎之法律問題,即「被告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經依法規競合之例,擇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被告於警詢中供出甲基安非他命來源,因而查獲其他共同正犯,得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院先前裁判向來採否定說之法律見解,認為旨揭行為既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罪刑,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即無另依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096 號 刑事判決110.06.22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案裁判基礎事實所涉及「成年被告因施用毒品(含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下同)罪,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確定,且已完成所命履行之戒癮治療,期滿未經撤銷,於修正後毒品條例,是否得視為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倘其施用毒品犯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縱於完成戒癮治療3年內再犯,可否無庸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而逕行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同)?」之法律問題,本院先前109年度台非字第76、77號及110年度台非字第62號判決等,係採取「肯定說」,其理由略為:毒品條例於民國97年4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0月30日施行後,對於犯該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毒品罪者,進入司法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係採取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第24條第1項所定「附命緩起訴」雙軌制,其目的同在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非字第 98 號 刑事判決110.05.04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紀錄之被告,因施用毒品,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或簡稱「附命緩起訴」處分),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經檢察官撤銷其緩起訴處分,是否等同曾受觀察、勒戒之處遇?檢察官可否逕對被告上開施用毒品行為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76 號 刑事判決110.04.21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對於「成年人故意對因親屬關係而受其監督、照護之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利用權勢而為猥褻之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27條第4項之罪或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本案部分),甚至「行為人之行為同時該當於刑法第227條與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之構成要件時,應如何論處?」,實務上有認刑法第227條係以被害人之年齡為其特殊要件,應論以刑法第227條之罪(甲說)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261 號 刑事判決109.10.29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一、關於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或稱非常規交易罪、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是否以真實交易行為為限?(下稱法律爭議一)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590 號 刑事判決109.08.27案由:偽造有價證券。一、關於本案裁判基礎之法律問題,即「持有偽造有價證券(本票或支票)之善意執票人,是否為偽造有價證券之直接被害人,而得向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人提起自訴?」,本庭評議後擬採之法律見解,因本院先前裁判具有積極性歧異,有採肯定說及否定說之見解,本庭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2項規定,於民國109年8月3日以徵詢書向本院其他刑事庭提出徵詢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638 號 刑事判決109.08.25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庭評議後,認為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即「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其所取得之證人證詞,對於本案被告有無證據能力?」本院先前具相同事實之裁判,已有複數紛爭見解之積極歧異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719 號 民事裁定109.07.30案由: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提案大法庭。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民法第一○七九條修正公布前,以收養之意思,收養他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為子女者,如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且該法定代理人事實上能為意思表示時,應由其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始成立收養關係
機關鑑定
指交由具有專業知識的機關團體來進行鑑定。例如囑託醫院、學校或會計師公會來鑑定。機關鑑定的用意,原本是考量這些機關有厲害的專家與足夠之設備,比較能作出好的鑑定結果,所以現行大多數刑事案件的鑑定都採取機關鑑定的方式。司法院也備有鑑定機關名冊。雖然機關鑑定具有其便捷性,但是因為機關鑑定並無法得知到底是由何人實際進行鑑定,因此在法院有需要傳喚鑑定人到庭時,容易產生困擾。
CEDAW
CEDAW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的英文縮寫,該公約為聯合國大會於1979年通過,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規範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婦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該公約可稱為「婦女人權法典」,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 我國於2007年經立法院通過「臺灣加入聯合國CEDAW公約案」後,雖無法完成存放聯合國秘書長的程序,仍於2009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並於2011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使CEDAW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其後復依該施行法規定,每4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學者審閱報告,計已於2014、2018年及2022年舉行CEDAW第2、3、4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
收容異議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要求應給與受收容之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人民,對暫予收容處分有立即聲請法院迅速審查的救濟機會,不服暫予收容處分的受收容人或與其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依法提起收容異議,移民署受理後應於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查:受收容人有無收容原因、收容必要及得不予收容的情形,以確保執行強制驅逐出境處分的合法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2參照)。
受訴法院
受理訴訟事件的法院。民事訴訟法規定中的受訴法院,可能指第一審至第三審之法院(如:同法第109條第1項、第133條、第176條);也可能指受理該事件的法院機關(如:同法第23條、第292條第2項),大部分情形是指受理民事事件的法官或合議庭(如:同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第310條、第3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