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354 號 刑事判決案由妨害性自主
一、數罪併罰案件之定刑,非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行為人(受刑人)之權益更有實際重大影響。如能俟行為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透過於裁定前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非字第 98 號 判決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定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而依刑法第 5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時,關於「數罪併罰罰金定其應執行之易服勞役標準,應否受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折算標準之拘束?」本院先前具相同事實之裁判,已有複數紛爭見解之積極歧異。 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經徵詢庭與受徵詢庭均採受拘束…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924 號 判決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本院刑事大法庭已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以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 號裁定作成統一見解,認為: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者,於嗣後同一案件之審判,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7 款規定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理由如下: (一)控訴原則(即彈劾主義…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字第 33 號 判決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建立大法庭制度之目的,在於使統一法律見解機制回歸司法權之作用,並非如憲法法庭得以判決宣告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牴觸憲法而無效。且對於非常上訴之案件,不能因原判決確定後,本院關於該法律爭議所持之見解已因大法庭之裁定而有所變更,執為非常上訴之理由,致使原確定判決受影響,…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字第 43 號 判決案由加重詐欺
「關於:一、被告所犯數罪併罰之各罪,符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於審判中得否請求法院定應執行刑(下稱法律爭議一)?二、就上開案件,審判中未經被告請求,法院即逕予合併定應執行刑。判決確定,檢察總長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應如何判決(下稱法律爭議…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非字第 230 號 判決案由業務侵占等罪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1 款係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所謂應告知或再告知之「罪名」,是否包括「罪數」在內?因本院先前裁判就此見解有所歧異,有認為不包括告知「罪數」在內,係以究屬接續犯或集合犯一罪,抑應論…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997 號 判決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數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共同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逾 5 萬元,然個人實際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係在5 萬元以下,是否該當系爭規定所稱「5 萬元以下」之要件?此一法律爭議,本院先前裁判有歧異之見解,經依徵詢程序徵詢後,仍有不同之見解,因而裁定向本…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769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
本院 64 年度第 3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認為裁判上一罪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就構成犯罪部分,為有罪之判決,就不構成犯罪部分,因審判不可分關係,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不在主文另為無罪之諭知。如被告為其利益上訴,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而須撤銷發回者,應於判決理由載明該不另為無罪諭知…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769 號 判決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
本院 64 年度第 3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認為裁判上一罪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就構成犯罪部分,為有罪之判決,就不構成犯罪部分,因審判不可分關係,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不在主文另為無罪之諭知。如被告為其利益上訴,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而須撤銷發回者,應於判決理由載明該不另為無罪諭知…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76 號 判決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對於「成年人故意對因親屬關係而受其監督、照護之 14 歲以上未滿 16歲之人,利用權勢而為猥褻之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 227 條第 4 項之罪或兒少福權法第 112 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之罪?」(本案部分),甚至「行為人之行為同時該當於刑法第 227 條…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221 號 裁定案由加重竊盜聲請再審
於修正前刑法第 56 條所定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受判決人可否為其利益,僅就其中部分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款規定聲請再審?本院先前裁判有歧異之見解,經本庭依徵詢程序,向本院其他各刑事庭徵詢後,仍有不同之見解,乃以 109 年度台抗大字第 1221…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221 號 刑事裁定案由加重竊盜聲請再審
於修正前刑法第 56 條所定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受判決人可否為其利益,僅就其中部分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款規定聲請再審?本院先前裁判有歧異之見解,經本庭依徵詢程序,向本院其他各刑事庭徵詢後,仍有不同之見解,乃以 109 年度台抗大字第 1221…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771 號 裁定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
本案經本庭評議後,認本件擬採之法律見解,即「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同年 7 月 15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所謂『三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 1 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80 號 判決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按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 3 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 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修正前消保法第 51 條定有明文。又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違反消保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之…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80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按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 3 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 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修正前消保法第 51 條定有明文。又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違反消保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之…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非字第 164 號 判決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所謂審判違背法令,係指顯然違背法律明文所定者及其審判程序或其判決所援用之法令,與當時應適用之法令或具有法令效力而得以拘束各級法院之相關解釋有所違背者而言。若法文上有發生解釋上之疑問,而僅依法律上見解之不同者,尚不得謂為違法,而據為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查:本…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826 號 判決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本案經本庭評議後,認本件擬採之法律見解,即:「修正施行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所定:依本條第 1、2 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 10 條之罪者,仍適用本條第 1、2 項規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此所謂「3 年後…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261 號 判決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
本件上訴人 2 人違反證交法等罪案件,本庭評議後,認為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涉及下列二項法律爭議: (一)關於證交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或稱非常規交易罪、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是否以真實交易行為為限?(下稱法律爭議一)。 (二)行為人以一…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488 號 判決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本院大法庭制度於民國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然此前本院依相關決議內容所為之裁判,其表示之法律見解,仍具最高法院先前裁判之效力,此觀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 57 條之 1 之立法理由甚明。非謂先前本院裁判根據決議內容表示之法律見解一概因而失效。原判決於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施行…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563 號 判決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本院刑事大法庭於 109 年 4 月 16 日以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3563號裁定主文宣示:「行為人以一行為而觸犯普通侵占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普通侵占罪雖經發覺,而不合自首之規定,但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如於未發覺前自首而受裁判,仍有刑法第 62 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聲字第 113 號 刑事裁定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法院組織法於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增訂最高法院應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同年 7 月 4 日施行。本次修法,明定向大法庭提案機制為最高法院各庭「自行提案」及「當事人聲請提案」二種。「自行提案」又因提案事由不同,分為「歧異提案」與「原則重要性提案」,前者係「義務提案…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聲字第 113 號 裁定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法院組織法於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增訂最高法院應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同年 7 月 4 日施行。本次修法,明定向大法庭提案機制為最高法院各庭「自行提案」及「當事人聲請提案」二種。「自行提案」又因提案事由不同,分為「歧異提案」與「原則重要性提案」,前者係「義務提案…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465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銀行法
依「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參、「歧異提案」第 18 點規定:「(第 1 項)最高法院已透過選編判例或依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作成裁判而統一見解之法律爭議,不生裁判歧議之問題。(第 2 項)各庭受理案件擬就同一法律爭議採取與前項統一見解相異之見解,…
-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629 號 刑事判決案由殺人未遂
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後段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自應記載犯罪事實。惟犯罪事實究應為如何之記載始為適法,法無明文,倘謂所有與論罪科刑有關之全部事項,皆須依法認定,明確記載,不免失之煩瑣,不成體系。是以實務上雖有謂:「有罪之判決書應記…
-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非字第 373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過失傷害等罪
繼續犯係以一個行為持續侵害一個法益,其特性為行為人僅有一個犯罪行為,在法益侵害發生時犯罪即屬既遂,然其不法侵害仍持續至行為終了時。雖云繼續犯僅一個行為,然其基本結構中可分為二部分,其一為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另一為維持不法侵害狀態之行為。而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性質之犯罪,並持續至…
CEDAW
CEDAW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的英文縮寫,該公約為聯合國大會於1979年通過,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規範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婦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該公約可稱為「婦女人權法典」,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 我國於2007年經立法院通過「臺灣加入聯合國CEDAW公約案」後,雖無法完成存放聯合國秘書長的程序,仍於2009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並於2011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使CEDAW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其後復依該施行法規定,每4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學者審閱報告,計已於2014、2018年及2022年舉行CEDAW第2、3、4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
受訴法院
受理訴訟事件的法院。民事訴訟法規定中的受訴法院,可能指第一審至第三審之法院(如:同法第109條第1項、第133條、第176條);也可能指受理該事件的法院機關(如:同法第23條、第292條第2項),大部分情形是指受理民事事件的法官或合議庭(如:同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第310條、第326條)。
收容異議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要求應給與受收容之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人民,對暫予收容處分有立即聲請法院迅速審查的救濟機會,不服暫予收容處分的受收容人或與其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依法提起收容異議,移民署受理後應於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查:受收容人有無收容原因、收容必要及得不予收容的情形,以確保執行強制驅逐出境處分的合法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2參照)。
機關鑑定
指交由具有專業知識的機關團體來進行鑑定。例如囑託醫院、學校或會計師公會來鑑定。機關鑑定的用意,原本是考量這些機關有厲害的專家與足夠之設備,比較能作出好的鑑定結果,所以現行大多數刑事案件的鑑定都採取機關鑑定的方式。司法院也備有鑑定機關名冊。雖然機關鑑定具有其便捷性,但是因為機關鑑定並無法得知到底是由何人實際進行鑑定,因此在法院有需要傳喚鑑定人到庭時,容易產生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