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簡上字第2號判決
至上訴意旨雖參酌上揭刑事大法庭不同意見書之說明,指摘上揭刑事大法庭裁定之上開見解不當,但該不同意見書既為上揭刑事大法庭裁定之合議庭所不採,自無拘束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97號判決
二、聲請內容略以: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下稱本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發回意旨是依據最高法院大法庭(下稱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之法律見解;然大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45號判決
又為使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復明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判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不包含提交案件之本案終局裁判,故其性質為中間裁判,不生大法庭能否廢棄或撤銷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46號判決
又為使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復明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判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不包含提交案件之本案終局裁判,故其性質為中間裁判,不生大法庭能否廢棄或撤銷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797號判決
(下稱法律爭議一)二、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違背本院徵詢庭或提案庭依法院組織法所定大法庭相關程序徵詢一致或大法庭裁定之見解所為之判決(下稱「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4號判決
,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具「刑事(11)聲請續行訴訟及聲請最高刑事大法庭裁判…狀」及具「刑事(15b)聲請續行訴訟及聲請最高刑事大法庭裁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年簡上再字第5號判決
本件系爭條例第5條第1項所定1年期間,究否為時效規定,既須經大法庭審斷,其非「顯」有錯誤甚明,且原確定判決所表示之見解,雖與系爭大法庭裁定之見解相異,然因不受系爭大法庭裁定之拘束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3號判決
依該規定,當事人向刑事庭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以審理中之案件為限,如案件尚未繫屬或已經結案,當事人向刑事庭所為提案予刑事大法庭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再字第3號判決
該規定所稱之「拘束力」,係指提案庭就提交事件,應以大法庭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為基礎,為本案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8點參照)。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7號判決
此為提案予大法庭之法定程式,如未委任律師為之,其聲請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無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為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4點所明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6號判決
此為提案予大法庭之法定程式,如未委任律師為之,其聲請即不合法律程式,無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為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4點所明定。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08號判決
此為提案予大法庭之法定程式,如未委任律師為之,其聲請即不合法律程式,無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為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4點所明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34號判決
又為使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復明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判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不包含提交案件之本案終局裁判,故其性質為中間裁判,不生大法庭能否廢棄或撤銷提交案件之原審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1號判決
三、按終審法院大法庭制度,其目的在使終審機關得經由大法庭以裁定統一有歧異或具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以取代過去以選編判例,及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為統一見解之方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再字第23號判決
復按司法院所示之大法庭制度問答集:「然大法庭係終審程序之一環,為審理之中間程序,所為之裁定為中間裁定,於大法庭裁定後,再由提案庭依據大法庭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為本案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