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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清償債務」
滯納金
滯納金是指負擔公法上金錢債務之債務人,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未繳納時,依法所另應負擔的金錢給付義務。滯納金並非利息,而是一種促使債務人準時給付的壓力措施。滯納金在我國稅法領域使用廣泛。例如: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只要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就可以按照納稅義務人所未納稅款金額加徵一定金額的滯納金,以促使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稅捐。
督促程序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 如:米、麵粉、油、鹽等)、或有價證券(如:支票、本票、匯票、公司股票等),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來督促債務人清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債務人如果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未聲明異議,債權人就可以根據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督促程序是一種簡便、迅速、省時的特別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21條),相關程序說明請參考司法院網站(在「問答集搜尋」欄內輸入檢索字詞「支付命令」)。
代位清償
債務人以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第三人代位清償後,在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的權利(民法第312條) 。
第三人清償
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名義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有限合夥
以營利為目的,依據合夥契約及有限合夥法共同組織並登記的社團法人。有限合夥的組成方式,必須有一名以上對有限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及一名以上只就出資額負責的有限合夥人;原則上,普通合夥人是實際經營業務的人,而有限合夥人則是未實際參與經營的人。例如:甲、乙、丙三人擬共同成立有限合夥,並約定由甲擔任普通合夥人,乙和丙擔任有限合夥人。因普通合夥人甲是實際經營業務的人,故應對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相反地,有限合夥人乙和丙不實際參與經營,故只就其出資額對合夥債務負責。此外,甲、乙和丙三人應檢附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後,才能開始經營業務,在沒有登記前,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否則行為人應負相關刑事及民事責任。有關有限合夥申請登記的程序、期限、變更登記、應備文件、簡介及常見問答等事項,請參照經濟部商業司網頁有限合夥專區之相關介紹。
不完全債務
不負清償責任的債務,一旦清償,也不能請求返還,又稱為自然債務。例如:擔任媒人約定報酬,新人可以不給,媒人不能對新人請求,但如果新人已經支付報酬給媒人,也不能要求媒人返還。另如:賭債或已罹於時效的債務,都屬於不完全債務的一種。
假扣押
債權人為了保全對於債務人的金錢債權或可以轉換為金錢請求的債權,將來可以獲得清償,而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程序。也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並且禁止債務人在假扣押期間處分而喪失,以維持財產原狀的行為(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至第531條)。
新債清償
依民法第320條規定,所謂新債清償,係指如因清償舊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除另有約定之外,於新債務履行時,舊債務始歸於消滅,尚非新債務成立,舊債務即當然消滅。
扣押命令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金錢債權(例如:租金、工程款、貨款等)強制執行時,由執行法院核發的一種執行命令,目的在於禁止債務人收取或處分該對於第三人的債權,並且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例如:甲積欠乙50萬元的債務,甲到期無法還款,乙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乙聲請法院對甲在丙銀行中的存款50萬元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就會對丙銀行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甲提領該50萬元,同時禁止丙銀行支付50萬元給甲。
擔保
為了確保債務的清償而採取的法律措施。例如: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權利)上設定物權(例如:抵押權、質權),以確保債務能夠獲得清償。法律所規定的擔保方式,以提出金錢最為常見,也有規定可以由有資產的人出具保證書作為擔保,將來如果必須賠償,就由出具保證書的人負責清償或賠償(例如:強制執行法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