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交通部轉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函表示,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有設定「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在債務未清償前,車輛所有權仍歸債權人而非車主(使用人),故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辦理異動時,則將發生車主不清償債務,債權人亦無法取回車輛之情形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28747號函
- 一14合夥事業欠稅禁止處分合夥人之財產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為前提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7549651號函
一14合夥事業欠稅禁止處分合夥人之財產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為前提
-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函釋財政部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 合夥欠稅通知禁止處分合夥人之財產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為前提函釋財政部75.7.30.台財稅第7549651號函
合夥欠稅通知禁止處分合夥人之財產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為前提
-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函釋財政部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函釋財政部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函釋財政部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函釋財政部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函釋財政部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函釋財政部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函釋財政部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有限合夥
以營利為目的,依據合夥契約及有限合夥法共同組織並登記的社團法人。有限合夥的組成方式,必須有一名以上對有限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及一名以上只就出資額負責的有限合夥人;原則上,普通合夥人是實際經營業務的人,而有限合夥人則是未實際參與經營的人。例如:甲、乙、丙三人擬共同成立有限合夥,並約定由甲擔任普通合夥人,乙和丙擔任有限合夥人。因普通合夥人甲是實際經營業務的人,故應對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相反地,有限合夥人乙和丙不實際參與經營,故只就其出資額對合夥債務負責。此外,甲、乙和丙三人應檢附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後,才能開始經營業務,在沒有登記前,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否則行為人應負相關刑事及民事責任。有關有限合夥申請登記的程序、期限、變更登記、應備文件、簡介及常見問答等事項,請參照經濟部商業司網頁有限合夥專區之相關介紹。
滯納金
滯納金是指負擔公法上金錢債務之債務人,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未繳納時,依法所另應負擔的金錢給付義務。滯納金並非利息,而是一種促使債務人準時給付的壓力措施。滯納金在我國稅法領域使用廣泛。例如: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只要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就可以按照納稅義務人所未納稅款金額加徵一定金額的滯納金,以促使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稅捐。
詐害債權
債務人的財產是其全體債權人實現債權內容的總擔保,因此,在債務清償前,債務人如積極減少財產(如贈與財產) 或消極增加債務(如設定抵押債務),造成債權無法或難以實現,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該等行為即屬詐害債權行為。債權人基於保全債權獲得清償的目的,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的詐害債權行為,回復債務人原有的財產狀態(民法第244條規定參照)。
抵押物
債務人或第三人為了確保債務的清償,而提供債權人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動產、物權、航空器、船舶(民法第860條、第881條之1第1項、第882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條、海商法第33、34條、民用航空法第19條參照)等物。當債務人於清償期屆至仍未清償時,債權人可就該物進行拍賣 (稱為實行抵押權),並以賣得價金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償。例如:甲向乙借款100萬元,乙為確保該債權獲得實現,要求甲以其弟丙所有之A屋一棟設定抵押權給乙,將來若甲屆期未清償時,乙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將A屋拍賣,並以所得價金優先受償,A屋就是抵押物。
流押契約
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當擔保債權的清償期到期,抵押人卻沒有清償債務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的契約。依民法第873條之1規定,此項約定須經過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且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移轉抵押物所有權時,負有清算抵押物價值的義務,如果抵押物的價值超過債權額者,就超過的部分應返還抵押人;如果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就不足部分仍得依其債之關係請求債務人清償。
不完全債務
不負清償責任的債務,一旦清償,也不能請求返還,又稱為自然債務。例如:擔任媒人約定報酬,新人可以不給,媒人不能對新人請求,但如果新人已經支付報酬給媒人,也不能要求媒人返還。另如:賭債或已罹於時效的債務,都屬於不完全債務的一種。
擔保
為了確保債務的清償而採取的法律措施。例如: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權利)上設定物權(例如:抵押權、質權),以確保債務能夠獲得清償。法律所規定的擔保方式,以提出金錢最為常見,也有規定可以由有資產的人出具保證書作為擔保,將來如果必須賠償,就由出具保證書的人負責清償或賠償(例如:強制執行法第23條)。
扣押命令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金錢債權(例如:租金、工程款、貨款等)強制執行時,由執行法院核發的一種執行命令,目的在於禁止債務人收取或處分該對於第三人的債權,並且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例如:甲積欠乙50萬元的債務,甲到期無法還款,乙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乙聲請法院對甲在丙銀行中的存款50萬元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就會對丙銀行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甲提領該50萬元,同時禁止丙銀行支付50萬元給甲。
第三人清償
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名義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參與分配
債權人依據金錢債權的執行名義,就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後,其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請求就執行所得的金額,一起受清償的意思表示。因債務人的總財產,係一切債權的總擔保,因此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他債權人自得依法參加執行程序,就執行所得金額受清償。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需具備有多數債權人、多數債權人的債權均為金錢債權、該執行程序為終局執行,及需就同一債務人的財產等要件。若債權人未依法聲明參與分配,則僅能於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均受償後,如尚有餘額,始能受償。例如甲分別向乙、丙、丁三人借款500萬元、300萬元及200萬元,若甲的責任財產有600萬元,乙依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丙、丁依法聲明參與分配,則由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受清償,但若丙、丁均未依法聲明參與分配,則乙受償500萬元後,所餘100萬元由丙、丁依債權額比例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