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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清償債務」
破產程序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法院依破產法宣告破產及清理其債務之程序。除破產人有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外,破產債權人如依破產法所定程序已受清償時,於破產程序終結後,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破產法第149條)。
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為「檢索抗辯權」,是基於保證人地位而具有的權利。當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可以拒絕清償。簡言之,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他對債權人的責任是「補充性」,也就是當主債務人有足夠資力清償時,債權人只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 所謂「先訴」,就是債權人直接先向債務人起訴並強制執行,如果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這項權利,則當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就可以直接請求保證人清償,保證人不得再對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然而,保證人依照法律得主張的先訴抗辯權,僅僅在於使自己的保證責任延緩,並未消滅自己的保證責任。 舉例來說,一般保證契約中常見的約款:「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這個約款主要是為了增加債權人求償的便利性,表示將來債務一到清償期時,債權人不必先向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就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擔保
為了確保債務的清償而採取的法律措施。例如: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權利)上設定物權(例如:抵押權、質權),以確保債務能夠獲得清償。法律所規定的擔保方式,以提出金錢最為常見,也有規定可以由有資產的人出具保證書作為擔保,將來如果必須賠償,就由出具保證書的人負責清償或賠償(例如:強制執行法第23條)。
假扣押
債權人為了保全對於債務人的金錢債權或可以轉換為金錢請求的債權,將來可以獲得清償,而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程序。也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並且禁止債務人在假扣押期間處分而喪失,以維持財產原狀的行為(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至第531條)。
有限責任
債務人僅以特定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所負的清償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合資成立A有限公司,依據章程甲的出資額是10萬元,若A有限公司成立後向丁借款100萬元,則該100萬元債務應由A有限公司的財產清償,且即使A有限公司發生虧損,甲至多也只分擔已繳納的股款10萬元。
代位清償
債務人以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第三人代位清償後,在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的權利(民法第312條) 。
有限合夥
以營利為目的,依據合夥契約及有限合夥法共同組織並登記的社團法人。有限合夥的組成方式,必須有一名以上對有限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及一名以上只就出資額負責的有限合夥人;原則上,普通合夥人是實際經營業務的人,而有限合夥人則是未實際參與經營的人。例如:甲、乙、丙三人擬共同成立有限合夥,並約定由甲擔任普通合夥人,乙和丙擔任有限合夥人。因普通合夥人甲是實際經營業務的人,故應對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相反地,有限合夥人乙和丙不實際參與經營,故只就其出資額對合夥債務負責。此外,甲、乙和丙三人應檢附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後,才能開始經營業務,在沒有登記前,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否則行為人應負相關刑事及民事責任。有關有限合夥申請登記的程序、期限、變更登記、應備文件、簡介及常見問答等事項,請參照經濟部商業司網頁有限合夥專區之相關介紹。
更生程序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超過1,200萬元時,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進行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後,協調更生方案,使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後,獲得重生機會的程序。 請參考司法院消費者債務處理專區關於更生程序的說明。
不完全債務
不負清償責任的債務,一旦清償,也不能請求返還,又稱為自然債務。例如:擔任媒人約定報酬,新人可以不給,媒人不能對新人請求,但如果新人已經支付報酬給媒人,也不能要求媒人返還。另如:賭債或已罹於時效的債務,都屬於不完全債務的一種。
保證契約
保證契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替債權人負履行責任的契約,包括:(1)一般保證:債務人財產經強制執行沒有效果後,得向保證人求償;(2)連帶保證:保證人與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3)人事保證:債務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負賠償責任,僱用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賠償時,得向保證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