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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0 號
甲為乙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該公司之帳務、開立統一發票等業務,係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乙公司並未實際銷貨給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竟仍於民國 107 年 9 月間某日起至 107 年 12 月間某日止,每月均反覆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給丙、丁、戊公司,充作丙、丁、戊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致丙、丁、戊公司得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共計若干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甲之行為應如何認定罪數?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2 號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依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五條 (即現行法第七十條) 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以檢查該公司商業之帳簿報表及憑證時,問法院准其聲請時應否同時依其聲請,裁定將檢查人之報酬由該公司負擔?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2 號
則某甲除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外,有無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之適用?抑或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處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