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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109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 號

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及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其中,「作農業使用」是否須以整宗土地面積均作農業使用,始符合免徵遺產稅?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9 號

A 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所稱之耕地,甲、乙、丙 3 人於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之後始共有該耕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依上開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反面解釋,不得分割。惟倘甲訴請准對 A 地為變價分割,法院可否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3 號

於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即為共有且使用分區相同之耕地二宗: 問題㈠:若上開二宗耕地共有人全部相同,但不相毗鄰,是否得請求合併分割? 問題㈡:若上開二宗耕地相毗鄰,但共有人僅部分相同,若經各耕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是否得請求合併分割?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4 號

甲於民國 89 年 1 月間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死亡,遺有面積 0.4 公頃之耕地一筆,經辦畢分割繼承登記,由 4 名遺產繼承人中之乙、丙各取得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嗣因乙負債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由丁拍定取得,丁對共有人丙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法院得否以原物分割之方式,將該筆耕地分割為二宗面積各 0.2 公頃之土地由丙、丁單獨所有?

10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十一

農業發展條例(下稱修正前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規定之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於 98 年 6 月間檢具系爭土地於拍定時確仍作農業使用之相關證明文件,代位甲向稽徵機關主張上述移轉應免徵土地增值稅,並應將扣繳之稅款退還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稽徵機關予以否准後,A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

100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12 號

甲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之農業用地出售與自然人乙後,提出該筆土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同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是否得以該筆土地上有未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業設施為由,認該筆土地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否准甲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又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此一案件應如何為司法審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7 號

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所定之耕地(下稱系爭耕地)訴請分割時,分割方案如下:耕地分割為 A、B、C、D 四筆,其中A 部分分歸甲所有,B 部分分歸乙所有、C 部分分歸丙、丁二人保持共有,而 D 部分保留供道路使用,仍由甲、乙、丙、丁保持共有,上述分割方案是否與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相牴觸?地政機關可否以違反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 11 條第 2 項之規定,而不予以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2 號

(一)甲、乙、丙、丁於民國 70 年即共有農業發展條例(以下同)第 3條第 11 款所定之耕地(下稱系爭耕地)迄今,嗣甲訴請裁判分割系爭耕地,如果系爭耕地分割後之宗數未超過共有人之人數,受訴法院可否判決就該地 A 部分(面積少於 0.25 公頃),由上開甲、乙、丙 3 人維持共有關係供作通行道路? (二)承上例,茍共有人丙死亡後,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嗣甲訴請丙之繼承人就丙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系爭耕地,受訴法院得否判決就丙之繼承人應分得之 B 部分,仍維持公同共有?

司法院(69)廳刑一字第 045 號

惟此項交付一部分耕地之買賣契約,因有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防止農地細分之規定,經民事法院判決某乙敗訴,詎某乙竟於交付土地之民事訴訟敗訴後,乘隙占耕該一千坪土地,某乙之行為,應否構成竊佔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