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9 號針對當事人提出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僅為出名之人,實際所有權人另有他人,並由該他人針對不動產有實際管理、處分之權,此種借名登記契約: 一、嗣後雙方針對先前未為公證之借名契約進行增補協議並請求公證,可否辦理? 二、若此借名登記協議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可否辦理公證?
- 108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遺囑人陳述某財產為其借名或出名登記之財產,以遺囑為分配或免為分配,公證人得否或應如何辦理遺囑之公認證? 一、遺囑人甲於遺囑中陳述借乙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實為甲所有,並於遺囑中陳述其百年後由繼承人丙單獨繼承該不動產。 二、遺囑人甲自陳為他人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出名人,並於遺囑中記載此非自己遺產,不應列入遺產分配範圍,百年後應返還與借名人,繼承人不得異議。
- 105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8 號當事人於辦畢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就該不動產提出借名登記契約公證之請求,主張該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僅為出名者,借名者方為實際不動產所有權人,仍保有管理、使用、處分權。問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可否辦理公證?﹝註:本題與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 48 則有所區別,即設題為辦畢不動產移轉登記,且借名契約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 號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借名人甲對出名人乙終止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起訴請求返還系爭房地及移轉所有權,詎出名人乙未經借名人甲同意,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丙,則出名人乙處分系爭房地所有權之效力為何?
法律名詞解釋
民事
借名登記
指雙方約定由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的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則同意就該財產以自己的名義出名登記的契約。該契約內容,若未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則上應承認其法律上效力。
民事
借名契約
又稱為「借名登記契約」。指雙方約定由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的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則同意就該財產以自己的名義出名登記的契約。該契約內容,若未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則上應承認其法律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