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812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清償債務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因強制執行保證人之責任財產而消滅者,亦屬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之情形。而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對債務人行使求償權時,依民法第 749 條本文規定,得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乃為使其求償權易於實現之方法,是保證人對債務人如無求償權,即不…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596 號 判決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7 條雖明定「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犯第三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惟上開條文係配合刑法沒收規定之修正,於 105 年 7 月 5 日修正,而刑法關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字第 136 號 判決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有限公司係 1 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參照),具有閉鎖性而有維持股東間相互密切及信賴關係之必要,故以公司法第 111 條之規定,限制股東、董事對於其等出資額不能完全自由轉讓;且該轉讓之限制,不因轉讓之原因是否為…
-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466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清償債務
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任之規定,故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得終止時而不終止,並非其借名登記關係當然消滅,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故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起算。
-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056 號 民事判決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於借名登記之場合,在出名人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返還予借名人前,該登記並不失其效力,借名人之債權人尚不得以該不動產有借名登記契約為由,主張出名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其無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權利。
-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448 號 民事判決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而出名者既非該借名登記財產之真正所有權人,該登記財產原不構…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510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公司資本額事件
-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662 號 民事判決案由返還土地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
-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990 號 民事判決案由清償債務
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
-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6 號 民事判決案由所有權回復登記等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
-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879 號 民事判決案由返還信託物
本件被上訴人雖於上訴第二審後,始辯稱即使如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與金恩公司間就系爭土地存有信託或借名登記關係,亦屬規避當時有效之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強制規定之脫法行為,應為無效云云,惟原判決已說明此項新防禦方法,涉及法律行為是否無效,即使當事人於言詞辯論中未主張,法院仍得斟酌認定之…
-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362 號 民事判決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所謂脫法行為係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而言。法律並無禁止父母將其不動產借用子女名義之強制規定,即難認此借名登記係脫法行為。
-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4249 號 刑事判決案由自訴被告等背信案件
借名登記,其登記名義人若僅單純出借名義,對登記之標的物或權利並無任何管理處分之實,其實際占有、管理之人仍為借用人,即所謂之「消極信託」,依現行信託法,固不成立信託關係。但如登記名義人同時對登記之標的物或權利,有「積極之管理或處分」之行為時,不論係雙方之合意,或登記名義人單方自願為…
- 最高行政法院 86 年度判字第 1020 號案由遺產稅事件
關於繼承權存否之私權爭執,原屬普通法院審判認定之範圍。縱該民事 案件尚未確定,其所調查認定事實,足供被告課徵遺產稅之依據。茲被告為與高等法院判決相反之認定,依職權將系爭房屋列為張某遺產課稅,即須舉確切之事實證據,俾能折服。 參考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 條 (84.01.1…
- 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1083 號 民事判決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所謂之「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乃指給付違反強制規定及有悖公序良俗者而言。是即令上訴人所稱借名登記,乃為節稅及迴避土地政策云云為真,能否謂其給付即為因不法原因而為之,即非無斟酌之餘地。
借名登記
指雙方約定由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的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則同意就該財產以自己的名義出名登記的契約。該契約內容,若未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則上應承認其法律上效力。
借名契約
又稱為「借名登記契約」。指雙方約定由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的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則同意就該財產以自己的名義出名登記的契約。該契約內容,若未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則上應承認其法律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