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補字第1876號民事判決
日後如伊終止借名登記之協議,被告即應無條件將該股票等相關權利辦理過戶背書予伊。
日後如伊終止借名登記之協議,被告即應無條件將該股票等相關權利辦理過戶背書予伊。
而伊與被告邱家皇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借名登記契約,業經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伊與被告邱家皇間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已告消滅,爰依民法第179
二、抗告人主張伊與相對人於民國97年11月5日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伊實際所有之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該房地貸款均由伊清償;嗣伊已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法律關係
「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之法律效果」所指為何?「其他依法得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請具體表明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法律條文等)。
並鄭重承諾會依該土地客觀價值之三分之二補償被告與謝榮杰,又因原告没有錢,因此承諾等以後變賣其他共有的不動產之後再結算補償,被告和謝榮杰本於兄弟情誼才同意成全,先借名登記在原告名下以方
又原告主張李茂發借名登記之動機係因於原婚姻關係存續中,與被告發展婚外情,為避免原配偶提起離婚訴訟,並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而借名登記被告名下等情,然李茂發既為避免原配
然本件為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名登記物,依原告所舉事證,尚不足以證明兩造間有借名登記關係之合意存在,亦無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可言。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實際上為原告所有,以徐仝成借名登記,原告得於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後,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為原告共有,又徐仝成死亡後,被告尚未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為此依借名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上訴人蔡昆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逸彥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本院115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⒊伊之先祖將607地號、系爭土地等土地借名登記於再審被告名下,嗣因政府機關徵收田賦,始改為收租金等情,有系爭土地原管理人之後代陳國勢出具之證明書(下稱系爭證明書)為憑。
另A06非甲機車之真正所有權人,甲機車實際所有權人為訴外人林國豐,A06為借名登記,且甲機車係遭A05竊取,林國豐已於113年4月7日至南新派出所報案失竊,後於偵查中與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是出名人與借名人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前揭土地係原告借名登記在被告胡鴻鳴、謝明宏、胡軾彬名下,已如前述,上開借名登記之委任人即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於終止之意思表示到達被告時,發生終止之法律效果
,嗣丁○○死亡,借名登記契約業已消滅,惟被告拒不返還,爰依借名登記、繼承之法律關係及共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及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系爭車輛向監理機關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為配偶關係,被告既受任借名登記為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本應恪守借名登記契約之本旨,妥為保管、依約處分本案土地,竟圖謀自己之不法利益
原告於100年4月7日將系爭房地以買賣原因移轉於被告名下,被告並未給付原告買賣價金,亦未繳交任何貸款,僅為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原告已於107年12月10日寄發存證信函對被告終止借名登記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