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簡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配原則,自應由被告就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配原則,自應由被告就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又上訴人與王政南間就系爭保險契約之借名登記係基於特定私人關係所為之財產安排,目的正當,並非規避保險監理規範、逃避債務或詐欺,未違反公序良俗。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若容許其對甲○○○等2人起訴請求返還借名登記遺產部分追加乙○○等4人為原告,則不僅乙○○等4人於本件訴訟一方面係原告、一方面又為訴訟之對造當事人,顯有失訴訟之對立性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惟按不動產買賣契約重在價金交付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故除當事人特別約定或法令有所限制外,衡諸常情,買受人就其真實身分、有無借名登記、資金來源等事項,通常非必須揭露之重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有如附表一債務人債務表之債務,聲請人曾設立京秀生活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期間:112.12.04-113.10.24,僅為借名登記,實際營業人為配偶
陳森介名下,惟伊等否認該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乃起訴請求確認該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因就此系爭股份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請繼承人之一之抗告人表示同意未果,爰請求法院
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為終止上開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借名登記契約既已終止,爰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況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內部債之關係,公司股份縱有借名登記情事,該登記並非虛偽或不實,借名人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固得請求出名人返還該出資額,然於返還之前,該借名登記之股份
115年度中簡字第2026號原告孫淑裕被告班杰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於本院115年度中簡字第22號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
(見偵一卷第51頁,偵五卷第23頁,本院卷第205頁)外,更經證人陳保祥、莊子絨證述綦詳,已足認定被告並無實際管理東融公司之權能,僅係基於與證人李連宗、陳文得間之借名登記契約
115年度補字第1267號原告張凱宣蔡文財被告張木田陳亞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並無固定收入,連兩年所得為0,名下僅有極微持分土地,諮詢貸款單位均無意願貸款給伊,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筆跡鑑定費用及強制執行程序擔保金;然上開案件中,兩造訂有「借名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司調字第3號聲請人鄭佩香代理人施竣中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貞間115年度店司調字第3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抗告人執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系爭房地,相對人則以其為系爭房地之實際所有權人,僅將之借名登記在顏銘毅名下,原法院業以11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判決判命顏銘毅將系爭房地所有權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