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見偵一卷第51頁,偵五卷第23頁,本院卷第205頁)外,更經證人陳保祥、莊子絨證述綦詳,已足認定被告並無實際管理東融公司之權能,僅係基於與證人李連宗、陳文得間之借名登記契約
(見偵一卷第51頁,偵五卷第23頁,本院卷第205頁)外,更經證人陳保祥、莊子絨證述綦詳,已足認定被告並無實際管理東融公司之權能,僅係基於與證人李連宗、陳文得間之借名登記契約
115年度補字第1267號原告張凱宣蔡文財被告張木田陳亞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並無固定收入,連兩年所得為0,名下僅有極微持分土地,諮詢貸款單位均無意願貸款給伊,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筆跡鑑定費用及強制執行程序擔保金;然上開案件中,兩造訂有「借名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司調字第3號聲請人鄭佩香代理人施竣中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貞間115年度店司調字第3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抗告人執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系爭房地,相對人則以其為系爭房地之實際所有權人,僅將之借名登記在顏銘毅名下,原法院業以11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判決判命顏銘毅將系爭房地所有權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認系爭印章自102年7月起長期處於再審原告實力支配範圍,並由其與沈晏莛保管,再審被告並未全然支配使用該印章,而再審原告係為預防再審被告否認兩造間就臺中不動產存在借名登記乙事
有系爭帳戶往來明細、A13華南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可稽(見本院一第167頁、卷二第175頁),堪認00號房地確係由A05出資購買並登記於自己名下,並非由上訴人出資購買並借名登記於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系爭不動產為聲請人以相對人名義買受,並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聲請人已依借名登記、不當得利、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云云
A04名下;又A04與A01於112年7月4日簽立「借名登記契約書」載明上開借名登記之旨,該「借名登記契約書」第2、3點復記載「如日後甲方(按:即A01)出售前開不動產時
縱使(僅屬假設)羅阿炎全體繼承人達成借名登記合意,羅瑞生無權單獨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故上訴人各項請求均屬無據;其次,基於債之相對性,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僅存在羅阿炎繼承人之間
,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關係。
㈣經查,系爭房地之所有權1/2係顏婷琍借名登記給A02,已如上述,然該借名登記契約僅有相對效力,被上訴人A03仍不能對抗上訴人而主張顏婷琍為系爭房地1/2之真正所有權人
陳○○於系爭訴訟中認諾系爭車輛係洪○○借名登記於其名下等情,已影響伊權益,伊就系爭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閱卷等語。
㈡查黃重憲於104年12月16日死亡,黃重憲與上訴人就系爭土地,及與正得公司就系爭房屋之借名登記關係即消滅,被上訴人及黃雅靖自得主張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
「登記」而生效,自無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適用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