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林佑彥因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附屬圍繞之土地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原審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862號案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林佑彥因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附屬圍繞之土地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原審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862號案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另認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幹你娘」(台語)辱罵告訴人,並意圖性騷擾,趁毆打告訴人時,徒手觸碰告訴人之臀部2次,而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是一人對他人之公然侮辱言論是否足以損害其真實之社會名譽,仍須依其表意脈絡個案認定之,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
㈡事後在等待開庭期間,她們也在社群軟體抖音直播公然侮辱其,造成其憂鬱症越來越嚴重,在交友上自尊心也下降,讓其無法面對別人。
eterLee」等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皆得瀏覽臉書帳號「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所公開之文章中,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留言(下稱系爭言論),以此方式傳遞不實之事,並公然侮辱被上訴人
況系爭言論均經原法院、本院刑事庭認不構成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足徵伊未侵害陳時奮名譽權等語,答辯聲明:上訴駁回。附帶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命趙君朔給付部分廢棄。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核被告林俊成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上開發表文章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部分。
四、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固認被告徐旭昇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陳立均、吳昱儒辱罵「白癡」、「臭俗仔」等語,另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路0段000號前時,適A02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同一路線,其等因故發生行車糾紛,A02遭激怒,而騎乘機車沿A03之同向右側車道前行,再朝向A03之副駕駛座怒罵「幹你娘機掰」(A02所涉公然侮辱犯行
㈢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公然侮辱之故意,利用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三所示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臉書,以附表三所示之內容辱罵原告
2、公然侮辱與被繼承人之表示:被告於OOO之喪禮中,在眾親友面前公然叫囂:「財產偷過然後故意把他餓死、冷死」等語,藉此侮辱死者及家屬,嚴重侵害其人格尊嚴。
,A06、A07到場後,A06先稱A01累積欠下新臺幣(下同)11萬元,A07則在旁側立助威,A06隨即對A01母親A02稱「幹你娘,叫你寫就寫,不要囉嗦」(所涉公然侮辱罪部分
二、查本院115年度易字第68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3月26日下午2時29分宣判,但因公然侮辱之相關法學爭議,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三、經查,被告張正男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吳德琪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吳經霆所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多次陳述「幹你娘」、「你娘機掰」等語而另涉公然侮辱罪嫌部分,為被告所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