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三、核被告林俊成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三、核被告林俊成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上開發表文章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部分。
四、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固認被告徐旭昇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陳立均、吳昱儒辱罵「白癡」、「臭俗仔」等語,另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路0段000號前時,適A02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同一路線,其等因故發生行車糾紛,A02遭激怒,而騎乘機車沿A03之同向右側車道前行,再朝向A03之副駕駛座怒罵「幹你娘機掰」(A02所涉公然侮辱犯行
㈢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公然侮辱之故意,利用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三所示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臉書,以附表三所示之內容辱罵原告
2、公然侮辱與被繼承人之表示:被告於OOO之喪禮中,在眾親友面前公然叫囂:「財產偷過然後故意把他餓死、冷死」等語,藉此侮辱死者及家屬,嚴重侵害其人格尊嚴。
,A06、A07到場後,A06先稱A01累積欠下新臺幣(下同)11萬元,A07則在旁側立助威,A06隨即對A01母親A02稱「幹你娘,叫你寫就寫,不要囉嗦」(所涉公然侮辱罪部分
二、查本院115年度易字第68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3月26日下午2時29分宣判,但因公然侮辱之相關法學爭議,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三、經查,被告張正男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吳德琪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吳經霆所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多次陳述「幹你娘」、「你娘機掰」等語而另涉公然侮辱罪嫌部分,為被告所否認。
故本院係依原審認定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犯罪事實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
本件被告對原告前揭公然侮辱行為,致原告之名譽權遭受侵害,精神上蒙受痛苦,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112年度偵字第54075號卷第43至50頁,下稱偵卷),可知上訴人有對警員數度比中指之行為,且經警員多次勸阻後,上訴人仍置之不理,繼續對警員比中指,有相當嫌疑足認其為公然侮辱公務員之現行犯
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公然侮辱、恐嚇、妨害自由等罪嫌部分,僅有告訴人片面指訴,監視錄影畫面中未見被告有任何辱罵三字經及前往廚房拿刀恐嚇告訴人之行為,而被告自承
貳、實體部分: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布於眾之散布文字誹謗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日期,於如附表「網站/軟體」欄所示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以如附表
被告所為之上開公然侮辱、傷害犯行,均係與告訴人間之同一爭執事件,於同一時、地所為,被告各該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傷害及公然侮辱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㈢準此,被告上開所辯,尚非無稽,揆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其所為猶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要難以該罪責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