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訴人已讀不回等語(原審卷第231至233頁),參以上訴人與證人楊文貴於113年9月2日、3日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略以:「(上訴人:)早班碼頭哨今早故意拖班……還對我公然侮辱
訴人已讀不回等語(原審卷第231至233頁),參以上訴人與證人楊文貴於113年9月2日、3日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略以:「(上訴人:)早班碼頭哨今早故意拖班……還對我公然侮辱
又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無警卷第26頁安麗貝爾112年4月23日14時47分楊莙諺加油啊~第一張是你,記得跟檢察官說你有沒有整形唷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客觀上亦屬公然侮辱之行為無訛。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加重公然侮辱罪。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嫌。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犯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公然侮辱罪,須告訴乃論。
經查,原告因被告前揭公然侮辱行為而精神上受有痛苦,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就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核被告詹智勝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4條第1項強制、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
㈢被上訴人犯後態度惡劣,連一句道歉都沒有,也不和解,故意及連續貶低上訴人人格、名譽,決不僅是原審判決表示之口頭禪,故被上訴人犯罪情節重大,違反刑法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
系爭刑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黃莉對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並以113年度偵字第6439號提起公訴,嗣經原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認黃莉犯公然侮辱罪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4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刪除臉書帳號「FangYuan」於1月1日公然侮辱原告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