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
,可聯絡客服反應等語,並經徐奇瑞反覆說明上情後,鍾松諺因而心生不滿,先於同日19時47分許,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對徐奇瑞口出「幹你娘」等語(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
,可聯絡客服反應等語,並經徐奇瑞反覆說明上情後,鍾松諺因而心生不滿,先於同日19時47分許,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對徐奇瑞口出「幹你娘」等語(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
⒊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有公然侮辱罪、毒品罪前科紀錄,且被告本案行為前,因同罪質詐欺、洗錢等案件(為員警網路巡邏發現,於取件時逮捕被告之取簿手加重詐欺未遂案件,見本院卷第59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21部分,涉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⒉除事實欄一、㈣部分外,被告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起訴書漏載「公然侮辱之犯意」,業經公訴檢察官補充),於113年1月6日,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營業場所
告個人修養水準的道德層次非難,而告訴人之社會人格評價高低與否,乃其等平日為人處事、待人接物之累積,自有公評,亦不至因偶發與人發生爭執,遭被告一時不當言論即生減損,是被告上開所為,核與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有間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由施智翔自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後車廂取出木製球棒,並朝員警咆哮及互相拉扯,陳致瑋則於對與其等發生糾紛而站立在警員後方之民眾出言辱罵「幹你娘機掰」後(涉嫌公然侮辱部分
又自被告上開陳述與其相關前案紀錄可知:被告曾因故與超商店員起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拳朝該超商店員之頭部毆打;復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述時地,於不特定人得共
犯罪事實一、陳介人(所涉公然侮辱犯行,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綠中海社區(址設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67巷、69巷)之住戶,林家興乃綠中海社區總幹事,於民國114
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若所述內容並未偏離事實,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除不成立誹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A02被訴毀損、傷害、強暴犯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理由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A01為被告A02之堂叔,2人間為5親等旁系血親關係。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115年度偵字第1380號被告A008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一、A008(公然侮辱部分
詎料,被告為獲得勝選,竟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5「發布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接續寄送「給南投分會兄弟姊妹公開信」電子郵件共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所為不構成公然侮辱罪:1、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