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85號民事判決
三、原法院以:抗告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分割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固為物權關係,且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亦應為登記
三、原法院以:抗告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分割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固為物權關係,且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亦應為登記
㈢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其分割方法自應參酌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3項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五、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事件,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酌量兩造之利害關係,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2.次查,將1386地號土地在移轉登記予鄭國南、鄭安成前之112年5月5日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共有人為原告),與已移轉登記予鄭國南、鄭安成並經共有物分割後之114年7月17日土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調解、判決等分割方式,顯然共有物分割登記當時黃爐尚未失蹤,惟爾後即無失蹤人黃爐之去向行蹤,是依現存事證,雖無法直接認定失蹤人死亡之事實,惟可認失蹤人至遲於56年12
三、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㈦末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嗣兩造進行共有物分割,於110年9月13日將系爭171地號土地登記為被告所有,將系爭171-1地號土地登記為伊所有,然伊分得之土地,在兩造共同持有期間,因被告在其上種植苦茶油樹
㈡次按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69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
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而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為適當分配,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2項但書之抵押權」。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定。
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