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20號民事判決
(三)縱認訴外人彭玉君與原告具有買賣真意,彭玉君未經被告之同意,擅自出賣借名登記之系爭土地並辦理移轉登記,核屬無權處分,原告又非善意第三人,無民法第759條之
(三)縱認訴外人彭玉君與原告具有買賣真意,彭玉君未經被告之同意,擅自出賣借名登記之系爭土地並辦理移轉登記,核屬無權處分,原告又非善意第三人,無民法第759條之
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l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l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該條項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
出賣或讓與於第三人,而移轉其占有時,經動產抵押權人探知其抵押物之所在,得追蹤而占有之,該第三人縱係善意且有償取得抵押物,亦不得對抗動產抵押權人,僅該善意第三人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民法第87條定有明文。
次按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在法律上雖為受託財產之所有權人,其就受託財產所為一切處分完全有效,但此係為維護交易安全及保護善意第三人,就信託行為之外部關係而言。
末按,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27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又依民法第759條之1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亦係保護第三者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規定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⒋且按有限公司應至少設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有限公司之董事,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且公司對於董事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公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92條固有明文。
經查:⒈按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離職員工偽造新世紀資通公司及部門主管印章印文,顯非新世紀資通公司所能知悉,就陳超倫詐欺原告所為系爭訂單,自始並不知情,甚且蒙受損害,何有須負表見代理授權人責任可言,況原告之員工林世杰並非善意第三人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除有上開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情形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末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民法第87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