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23號民事判決
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人之債權並不因而消滅,且伊為善意第三人,信賴利益應受保護,被告自行減縮系爭土地之面積,已侵害伊之信賴利益,法院自
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人之債權並不因而消滅,且伊為善意第三人,信賴利益應受保護,被告自行減縮系爭土地之面積,已侵害伊之信賴利益,法院自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14條第1項、第2項等犯罪所得」,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追徵其價額;至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追徵其價額;至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追徵其價額;至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且原告為善意第三人乙事,業經吳○○以函文明確告知○○國小,惟其仍拒絕給付,而逕於104年8月17日將包含系爭債權之工程保固款全額109萬7782元提存於法院,
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表(見本院卷第7至22頁)為釋明,衡諸顏美淑於系爭借款陸續到期後即申請解散朋陞公司,並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及相對人若再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善意第三人或增加他
㈡上訴人固主張系爭合建契約為地主與建商私下協議,並非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均具1份,若非相關人士無法知悉,伊於買受系爭土地時確不知悉系爭土地共有人間具分管契約,而屬善意第三人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保險法第64條、民法第92條定有明文。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販賣毒品所得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就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性而言,固有其必要,惟應有部分之受讓人若不知悉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而知之情形,受讓人仍受讓與人所訂分管契約之拘束,有使善意第三人受不測損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又為保護信賴登記而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同條第2項復規定善意第三人之權益,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以維交易安全。
再者,上訴人於74年間購買系爭房屋之時,因信任政府所核發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對於越界乙事全然不知情,為善意第三人,被上訴人逾30年才告知上訴人有越界問題,實非善意第三人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退萬步言之,原告本人亦應負「表見代理」責任:㈠次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民法第169條前段定有明文;此原為保護善意第三人而設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