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
四、訊據被告坦承係因自訴人於「南方群組」發表如附件二所示言論而向高雄地檢署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惟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自訴人在「南方群組」遭常如山之配偶李怡如質問時
四、訊據被告坦承係因自訴人於「南方群組」發表如附件二所示言論而向高雄地檢署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惟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自訴人在「南方群組」遭常如山之配偶李怡如質問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淑樺指定辯護人蒲純微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原告主張因被告之妨害名譽行為,致使原告精神痛苦,故請求慰撫金100,000元,本院爰審酌原告學歷為高中畢業、案發時在夜店工作、月薪約3萬多元,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被告為高職畢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信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對劉懿萱提出告訴,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駁回再議而告確定(下稱刑事妨害名譽案件);另上訴人又以蕭明正在前開偵查中
㈤上訴人前對被上訴人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被上訴人無誹謗故意,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為由,而以111年度偵字第33665號
(三)至告訴人固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請求本院為緩刑之宣告,惟審酌被告前已有數次因妨害名譽、妨害自由案件為檢警偵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起訴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陶用斌選任辯護人林怡君律師蘇愷民律師徐旻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更一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美子選任辯護人張佳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居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林冠吟(所涉妨害名譽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3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英達選任辯護人李翎瑋律師張祐誠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113年度上易字第20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宜清富選任辯護人李玲玲律師潘俊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性目的,倘行為人言論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如非出於真正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容任不詳之人透過本案板信、玉山、中信銀行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進而便利不詳之人分別實施向附表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所詐得款項之去向、所在,自應予非難;兼衡以被告前有妨害名譽
聲請人願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於款項付清後,願不追究竊盜部分刑事責任,妨害名譽部分願撤回刑事告訴。」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房亞萱告訴被告林克銘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告訴人訴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204號案件審理中,業經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原告黃詩婷地址詳卷被告王鴻嘉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