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33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湘琪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8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儒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
並考慮被告前有妨害名譽、妨害風化等前科,素行非佳,及考慮被告自述為高職畢業、從事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偵字卷第11頁),並考量被告自述患有疑額顳葉失智症、雙極性情感性疾患
㈡按妨害名譽罪章的法條結構及編排體系,刑法第309條處罰的是「公然侮辱」之言論,第310條則處罰「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言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8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鳳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亦經高院該刑事案件承審法官詳細調查並一一駁回在案,上訴人於本件所舉之事證並不可採,何況上訴人於本院該刑事案件審理時,亦已坦承對被上訴人構成加重誹謗罪,自已對被上訴人構成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
㈡責任刑之下修被告固曾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然該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均有不同,罪質互異,難認被告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又被告於偵查、原審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334號上訴人即被告陳寬育選任辯護人林怡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然民法關於侵害名譽的行為雖未設違法阻卻事由,但基於法秩序的統一性,侵害名譽的侵權行為與刑法妨害名譽罪在違法性的認定上應做相同判斷,故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0
經查,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曾郁文即星幸福美學診所(下稱聲請人)以被告黃子懿涉犯妨害名譽、挑唆訴訟等罪嫌,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
㈣侵權行為原因事實四:乙○○另於000年00月間,明知自己挑釁在先,卻無端多次拍攝原告,試圖塑造甲○○妨害名譽、違反保護令之假象,近而向新北地檢署提告原告有違反保護令、妨害名譽等刑事案件
⒉爰審酌被告曾於108年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法院判決科處罰金新臺幣6千元,此外,無其他刑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可。
貳、實體方面一、原告起訴主張:(一)被告2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對丁○○誣告恐嚇、妨害名譽等刑事罪名,均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即高雄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貴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8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漢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08號民事判決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3至149頁),惟上開新竹地方檢察署及本院民事判決,至多僅能認定被告主任委員林保龍對原告保全人員有傷害、妨害名譽之事實
1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50日...查本件被告於辱罵『他媽的』等語後,旋即為告訴人所逮捕,參諸上揭規定,被告係為涉犯妨害名譽犯行之現行犯
乙○○索討其所有出借給乙○○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雙方因而發生爭執,乙○○一時氣憤,向甲○○辱稱「操機掰、操你媽、老機掰」等語(妨害名譽
查本案告訴人李正裕於遭被告侯文賢恐嚇、妨害名譽時,並無騎乘於機車或表示欲離去而遭阻擋之情形,尚難認告訴人李正裕當下處於心理或生理被強制之狀態,致其正在行使某種權利或將行使某種權利所為形成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