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4年度澄上字第8號公懲判決
(下稱妨害名譽案),乃於109年4月17日就該妨害名譽案委任蔡函諺律師為其辯護人,律師費新臺幣(下同)4萬元。
(下稱妨害名譽案),乃於109年4月17日就該妨害名譽案委任蔡函諺律師為其辯護人,律師費新臺幣(下同)4萬元。
選任辯護人柯萱如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A03(所涉竊盜、妨害電腦使用、妨害名譽等罪嫌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1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大猷選任辯護人陳宏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499號上訴人即被告李佳惠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88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2號聲請人即告訴人甲○○地址詳卷代理人顏嘉威律師被告乙○○地址詳卷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不能安全駕駛致生公共危險、妨害名譽等犯罪科刑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未能思循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而參與詐欺取財行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洺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789號妨害名譽案件,係在檢察官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後始判決確定,故請求法院就上開妨害名譽案件與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一併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沙簡附民字第85號原告陳哲平被告蔡岳良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沙簡字第742號),經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33號原告吳嘉浩被告林智文范開鈞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竹簡字第1467號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沙簡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岳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蕙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
被告楊麒弘與告訴人謝紫瑀係不甚熟識之朋友,緣2人於民國114年2月20日3時40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嘉年華卡拉OK店內,因細故而發生口角糾紛(告訴人謝紫瑀所涉妨害名譽罪嫌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邱翊甄被告張祐睿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係於偶發衝突過程中,因情緒激動以致附帶、偶然為上開言論,並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影響程度尚屬輕微,是揆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被告所為雖有不當,惟尚難以妨害名譽之罪責相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瀞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戴維良與鄧育正均明知林有裕係第21屆之新竹縣新埔鎮北平里里長,且為111年第22屆北平里里長候選人,而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及名譽,攸關候選人聲望及民眾投票之意向,竟共同基於意圖使人不當選及妨害名譽之犯意
、動機、手段、媒介外籍勞工之人數、所生危害;復衡以被告游美惠、呂慶文前有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之犯罪科刑紀錄,被告曾進溪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被告謝昂展則有洗錢、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如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於本院審理中,告訴人具狀撤回妨害名譽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