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鄭詠隆選任辯護人邱議輝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鄭詠隆選任辯護人邱議輝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759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欣誼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五)妨害自由、妨害名譽譯文。(六)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七)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況上訴人於屏檢112年度偵字第8045號妨害名譽案件以被告身分接受警詢時,及於屏檢113年度偵字第572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以告訴人身分提出告訴時,所陳報之住所地均為屏東縣
上訴人上開妨害名譽之行為,足以減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簡上字第106號上訴人即被告王鴻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11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5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犯罪事實一、劉凌中(涉犯妨害秘密及妨害名譽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與代號AB000-B112234號成年女子(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4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奕欣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
年度上易字第1840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佩印選任辯護人王尊賢律師呂秋𧽚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上開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告訴人有允諾伊可儘管發洩,故伊僅發洩情緒與澄清立場,並無妨害名譽之犯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云云。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昕弘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自字第34號自訴人顏旭男被告鄭又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斗小字第378號原告林秉毅被告曾偉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732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妨害名譽、傷害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分別於附表「判決確定日期
00日,加計附表編號3宣告刑之總和為130日(附表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00日,故為100日+30日=130日),原審於審酌抗告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妨害公務、妨害名譽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068號上訴人即被告陳盈君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33號,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