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30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3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以聖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3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以聖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可見立法者有意區分,僅將以「公然侮辱」妨礙醫療業務之行為明列為以罰鍰處罰之對象,自無由認單純公然侮辱醫事人員之行為亦屬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以刑罰處罰之對象,應適用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規範
(三)經查,原告曾就上開事實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877號為不起訴處分,嗣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
話錄音結果,可見被告欲查知是何人在使用本案門號,而不辦理停機等語,而推認被告辯稱遺失手機為可採,僅憑事後之通話即採信被告辯詞,尚嫌速斷;㈢被告與案外人劉昭村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099號上訴人即被告陳建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970
犯罪事實一、A05(涉犯妨害名譽罪嫌,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依其智識程度及日常生活經驗,可預見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別資格限制,如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
被告雖曾檢具相關資料,向律師公會提出對原告之檢舉,惟被告提出之檢舉,經花蓮律師公會調查認為檢舉屬實,並將原告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且原告對被告向花蓮地方檢察署提出之妨害名譽告訴
謗罪等罪嫌,向新北地檢署對被上訴人提起刑事告訴,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被上訴人主觀上不具有誹謗之故意、被上訴人指訴紀虹如、龔雅芬及徐倩玉部分與誣告罪、誹謗罪、妨害名譽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於民國114年5月6日以其臉書帳號「陳致豪」,張貼如附件所示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被告編纂不實內容,在系爭貼文具體指摘原告
一種態度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江豐聲請人黃精甫聲請人李烈代理人黃秀蘭律師被告錢人豪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0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安賀玉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
詐欺集團之難度,而洪字員提供其帳戶予A01後,復介紹許龍珠與A01認識,令許龍珠有機會出租其帳戶,渠等行為均不足取;被告洪字員前有偽造文書、侵占前案,被告許龍珠前有傷害、妨害名譽前案
復依前開得為證據且可採認之行政庶務課報告中就此亦已敘述:控告中山戶政所同仁李○○(姓名詳卷)妨害名譽案(刑事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23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俐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
二、經查,被告陳文泰所涉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628號(嗣經本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案號:114年度易字第256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具狀表示若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5號原告王立育被告潘俊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俊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15年度台覆字第3號聲請覆審人陳俊宏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上字第80號上訴人許純瑜被上訴人李佩印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然受刑人並未履行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之緩刑條件,且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涉犯妨害名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