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1159號刑事判決
致告訴人受有右肘挫擦傷之傷勢,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觀念,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俱值非難,且迄今仍未能獲得告訴人之諒解,告訴人亦不願與被告和解(見本院易字卷第69頁),復有妨害名譽前科
致告訴人受有右肘挫擦傷之傷勢,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觀念,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俱值非難,且迄今仍未能獲得告訴人之諒解,告訴人亦不願與被告和解(見本院易字卷第69頁),復有妨害名譽前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24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承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係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是釋字第509號解釋就妨害名譽不法性所為符合憲法之解釋,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
二、本案無累犯適用之說明:㈠被告前因公共危險、妨害自由及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1年3月14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基本權利,係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是釋字第509號解釋就妨害名譽不法性所為符合憲法之解釋,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00號聲請人即被告李耀榕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60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513號原告郭峻誠被告謝志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4年度自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被告則以:原告對被告所提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947號為不起訴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43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岱倫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所為110年度上易字第
再按言論自由及人格權(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均受憲法保障,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就妨害名譽所以設不罰規定,旨在調和憲法保障之上開兩種基本權,其就妨害名譽不法性所做符合憲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8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葉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
三、查聲請人以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114年11月21日以114年度偵續字第23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
被告前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115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13年9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94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鐵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000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薀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870號上訴人即被告陳鐵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97號,中華民國
而被上訴人所涉妨害名譽罪案件,經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99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上訴人前以劉中龍對其辱罵為由,對劉中龍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經刑案為不起訴處分後,上訴人提起再議,其再議程序中,劉中龍對上訴人為道歉,經上訴人撤回再議而使不起訴處分確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自字第19號自訴人郭峻誠律師被告謝志偉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481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寬鴻盧天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