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373號民事判決
又被告雖曾以原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民事答辯狀內容或開庭時之陳述,對原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此亦有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
又被告雖曾以原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民事答辯狀內容或開庭時之陳述,對原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此亦有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
二、查被告李耀榕被訴妨害名譽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6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立宇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更緝字第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告訴人何敏僖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並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確切身分待調查後補正」,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調查「Threads帳號@ohiyooo99」之人戶籍資料,並函詢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有關本件原告妨害名譽案件之調查情況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A03告訴被告A04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2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靜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以上開事實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2939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原告本件之主張顯屬無據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沙簡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盂政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04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振鋒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金枝選任辯護人簡雯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係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是釋字第509號解釋就妨害名譽不法性所為符合憲法之解釋,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騰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為繕寫檢舉信時所須使用語詞,是自難以檢舉信件有該等用詞,即認構成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雄小字第2265號原告張意康被告歐芷榕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訴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09號聲請人即告訴人唐世峰代理人黃厚善律師被告張純宜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謝學鈞(另涉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6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耀榕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原告前對被告涉犯妨害名譽之案件提起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36085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為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