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4年度懲上字第4號undefined判決
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12條、第24條及第25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12條、第24條及第25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性別工作平等法於本件原因事實發生後,經總統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其名稱變更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然本件以下援引之同法規定均未修正,自應直接適用現行法
⒉揆諸上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29條之請求權人應限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所指之受僱者、求職者,而原告並非被告揚捷公司之受僱者、求職者,是原告自無從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惟本件勞動事件起訴未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其起訴依前揭規定,應視為調解之聲請。
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榮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二、被告則以:(一)被告係合法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1.按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被告公司訂有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管理辦法之規定,原告受僱被告公司自應遵守前揭相關規範,即於任職期間
㈢行為時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112年8月16日修正施行為新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
⑷被告要求留職停薪期間工資:被告於110年3月22日通知伊留職停薪,伊未同意,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留職停薪行使主體為勞工非僱主,且被告並無歇業、合併等情事,則被告無權請求伊留職停薪
陳正嘉銅熊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坤聯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恩平相對人汪子揚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其支付命令之
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江健興訴訟代理人扶旭昇謝幸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理由一、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
理由一、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
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12條、第24條及第25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涉及本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15條第1項第1款: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調查。
告邱垂賢被告鴻天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淑莉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欣榮運動器材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調查,並依本辦法規定處理:……二、涉及本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