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憲法法庭
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憲法法庭
,皆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自由,於夫妻就婚姻之存續或解消意思不一致時,可能發生基本權之衝突,亦即保障一方請求裁判離婚之權利,勢必同時連帶影響他方之維持婚姻自由(憲法法庭
7,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聖樺,數量非微,而被告本案另涉有9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惡性非輕,則其此部分犯行經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後,並無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情形,無從再依憲法法庭
,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
單純之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之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之不悅或心理壓力,但通常不致會因此妨害公務之後續執行,尚難逕認其該等行為即屬「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憲法法庭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消滅時效制度之設計,絕非僅單方面考量義務人現有法律狀態利益之維護,而應兼顧權利人之利益,避免於個案中發生權利義務顯失公平之情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
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上訴意旨認本案應再依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減刑,並不足採。
四、按憲法法庭就法規範見解所為之統一解釋判決,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憲法訴訟法第8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雖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之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固有其政策之考
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經核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法則或司法院解釋之字號、憲法法庭字號或具體內容為何,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第469條第1款至第
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原審認以被告當時對上開員警之用語,固使員警感到難堪,並造成心裡不快;然依被告發言之表意脈絡、目的及手段審查,依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不該當於刑法第
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而前引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第二項創設之減刑事由,已係憲法法庭尊重立法者就毒品刑事政策之優先評價特權,本於司法自制,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違憲部分所為替代性立法,係過渡期間保障人民之基
而前引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第二項創設之減刑事由,已係憲法法庭尊重立法者就毒品刑事政策之優先評價特權,本於司法自制,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違憲部分所為替代性立法,係過渡期間保障人民之基
此部分業經告訴人等2人指證歷歷,復參酌該處為公眾得出入場所,足證被告係有意對告訴人等2人之名譽攻擊,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然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須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疇(司法院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