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914號刑事判決
黃仁宇(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115年度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黃仁宇(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115年度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亦分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上訴人丁肇奕被上訴人鼎硯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宏航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
金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亭葳上訴人傅仕男潘慶豐被上訴人林瑞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469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楊雨璇被告黄運通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469號損害賠償
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松季訴訟代理人范姜建原林建良被告林俐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35號原告李佳軒被告舒賢忠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117號原告陳麗華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39號原告林素玉住○○市○○區○○街00號3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登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陳彥良訴訟代理人蘇庭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四、法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故被告駕駛系爭車輛,因在多車道左轉彎(迴轉),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肇致系爭事故,自應對劉韋汝、徐立恩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伊係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職務上管理範圍管理甲門,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高豐盛之權利,高豐盛應不得向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7號原告蔡淑晶被告孟庭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重訴字第9號原告房麗麗被告林培仁潘雅惠葛易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重訴字第8號原告石娜麗被告NGOGIABA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同有明文。
理由: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號原告A女A女之父A女之母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怡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