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947號民事判決
次按違約金得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權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
次按違約金得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權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
責任,或以系爭土地實際所有權人身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均屬無據。
此乃屬法律對此類損害賠償之債計算損害賠償額之特別規定,本院自應予適用採認。
再被告銷售系爭建案有諸多會計科目不符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情事,據此,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之損害賠償。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北小字第544號原告張運松被告邱○成現於敦品中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又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許晏綺被上訴人即原告劉○鈺即劉O瑈(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上法定代理人陳○玲即陳O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錦榮訴訟代理人王玉萱陳書安上列原告與被告NavramarShippingInc.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48號原告林家任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味麻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告曾一塵訴訟代理人鄭克盛律師陳啟弘律師被告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澤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
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黃鈺斐送達代收人鄭淇文被告張英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359號原告楊雅玲被告林俊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小字第222號上訴人即原告運承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慶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簡暟庭(原名陳旻汝)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69號聲請人施津蓉代理人王弘熙律師相對人王仁義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告鄭佳芸被告黃馨嬋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603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