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小字第2992號原告林宇澤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115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原告廖秀榮被告馮健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抗字第54號抗告人彭繼賢張騰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愛實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是原告因被告過失駕駛行為造成其身體權及財產權受損,其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北小字第61號原告董○○法定代理人陳○○被告趙○○兼法定代理人劉○○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之0洪嘉彣(即洪江川之承受訴訟人)洪莉庭(即洪江川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王正宏施秀哲李盈威歐洲世界第五期管理委員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黃怡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
惟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原金再字第1號上訴人林致漩洪琪瑛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新簡字第399號原告凃曜麟被告劉浦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5年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壢簡字第890號被告即反訴原告洪志緯訴訟代理人呂柏寬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洪德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民法之居間報酬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請表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