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小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小字第1117號原告徐芝蘭被告鍾美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小字第1117號原告徐芝蘭被告鍾美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朴簡調字第210號原告林惠梅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940號抗告人陳琦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重小字第925號原告李筑筠訴訟代理人李咨言被告陳雯麗上列被告因侵權行為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蔡策宇複代理人李冠孝被告吳婧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42號原告楊宗翰被告周礦麗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818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壹、程序部分:按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116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楊昱宏複代理人江勛世被告王芸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31號抗告人鍾源權相對人陳國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黃敏瑄施藝嫻被告涂國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竹小字第296號原告劉玉清被告莊正威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88號原告顏顗顏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心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為由提出本件聲請,
115年度竹北救字第9號聲請人MANGULABNANJACELSAMSON佳莎相對人SITIKHOIRIYAH宋茜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65號上訴人即原告邱錦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秉利、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225號原告陳麗卿被告林○恁兼法定代理人郭○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法定代理人李博文訴訟代理人吳庭竣林沛旭被告翁兆良楊書銘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